走向 AFP 之路 #50 <勞基法 - 工資補償 & 工資終結補償>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每個月發薪日給
  • 屬於補償金而不是工資,因此免納所得稅
  • 雇主還是要幫勞工提勞退 6%
  • 不能工作:若雇主要讓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工資終結補償

若同時滿足以下 3 條件

  • 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痊癒
  • 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 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

雇主可以一次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不會影響雙方的勞動契約


PS 若超過 2 年,雇主持續每月給工資補償,給了 5 個月,但後來終於決定用工資終結補償,那雇主要給 35 個月,還是 40 個月? →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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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繳納稅款正常來說應該要用現金繳,但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沒有預留稅源,就會讓子女沒有錢繳遺產稅,無法繼承財產 但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裡有存款(現金),則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摘要 甲的遺產總共有 5700 萬,其中 2000 萬是婚前購買,400 萬是繼承房地,因此只有 5700 - 2000 - 400 = 3300 萬會被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 乙的財產只有婚後存款 300 萬元,所以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為 3000 萬元 正常的情況應該是用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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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及早為子女規劃就學基金或成家基金,不過應留意贈與稅。國稅局近期發現,有父母將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沒意識到已超過贈與免稅額,未申報贈與稅,而遭到國稅局補稅加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接受後而生效力的行為,財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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