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8/08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批判] 教育部辦理之赴捷克高等教育機構短期進修/研究獎學金甄試之瑕疵

我曾獲此獎學金在捷克進修,也有不少人曾靠它實現了夢想,我支持這個獎學金計畫存在的意義,但這筆獎學金的甄試過程仍有許多闕漏待補之。我知道(寫文批判)做這件事情對我而言可能是扣分的,但我依舊選擇去做的原因,是因為我希望它對社會有更少的傷害。

身為獎學金受益者的我們,領著數十萬的公帑出國進修,吾等義務應當是給予更多回饋來完善這個機制,以俾彰顯公費獎學金計畫的深遠意義。此外,我也願意以任何方式回國貢獻。

點我看簡章 site:moe.edu.tw / 備份)教育部辦理 113 年赴捷克高等教育機構短期進修/研究獎學金甄試(以下將簡稱為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試

教育部捷克政府獎學金甄試簡章的法源依據不明確

我國為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其權力之取得與運作不但要合法,所依的法更必須合乎秩序,因此制定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試,須依教育部組織法以及教育部處務規程進行辦理。

可惜的是,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試,簡章內除了特別規範的考試相關規定(如:評審標準、捷語成績 等......)之外,有多項資訊並未詳列,僅如(上圖紅框)提及會依相關規定辦理。那究竟何謂「相關規定」呢?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試也並未以任何形式讓考生得知。

針對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試的「相關規定」老百姓應循最新版「教育部公告113年留學獎學金甄試簡章」還是「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我們不得而知,而「相關規定」的法律定位我們也不得而知。

若「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試」之相關規定,並非依循「教育部公告113年留學獎學金甄試簡章」或「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來辦理,則相關規定之法源依據,就得要是民國 113年1月之前(在 113 年赴捷克高等教育機構短期進修/研究獎學金簡章公布之前)的「公開資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未提供成績查詢、複查等相關救濟或申覆的方式

本次教育部辦理獎學金甄選之正備取生名單,除無檢附甄試學生成績、最低正取成績之外,甄選簡章也全無提供任何成績查詢、複查等......相關救濟或申覆的方式

有關甄試學生的救濟或申覆方式,整份簡章僅用籠統的「依相關規定辦理」來概括。由於教育部未替系爭獎學金甄試專門制定相關規定,也並未事前與報考者告知系爭獎學金之性質,正備取生也沒有和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書,所以原則上,救濟或申覆方式悉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由於本次教育部辦理獎學金甄試簡章並沒有提供任何救濟或申覆的方式,所以欲提起救濟或申覆的同學,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手無寸鐵的你,有近一年的時間可以備妥訴願法第 56 條所記載的資料,同時找資源/律師,準備好了就寄信至教育部兩岸國際司)


請記住!千萬不要因為簡章沒有提供救濟或申覆方式,就傻楞楞寫信向教育部詢問,並索要成績查詢、複查、救濟或申覆的文件格式,因為行政機關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原則上享有選擇其行為形式之自由,此即學說上所稱之「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意思就是,你一旦寫信去問,教育部兩岸國際司就會依照:

  • 訴願法:訴願之提起,(訴願人)應於收到回覆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教育部留學獎學金申請複查成績注意事項:應於收到回覆後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正備取生名單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

由於本次教育部辦理之獎學金甄選,報考者並未於事前明白獎學金之性質,正備取生也沒有和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書,因此不太可能是行政契約。另一方面,由於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的甄選過程中,具有單方、具體對外發生直接法律效果的特點。因此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選,其「正備取生名單通知」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蠻高機率會被視為行政處分。

是否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可以從這幾個方面來著手:

  • 單方性質:行政處分通常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決定。在此案例中,獎學金的甄選過程由教育部及其相關機構主導,甄選結果(包括正備取生名單)是由該機關單方面決定的。
  • 具體性與外部法律效果:行政處分針對特定公法上的事件或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在這裡,獎學金甄選的結果直接影響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例如獲得資金支持的權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 形式和用語的多樣性:根據釋字第423號,行政處分的認定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即使「正備取生名單通知」不採用傳統的「行政處分」名稱或格式,其本質仍可能屬於行政處分。

請記住這是「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所以如果教育部回覆:由於系爭獎學金是由捷克方提供,本部僅是依據捷克 MEYS 的獎學金辦法辦理甄試作業程序,公告結果僅為單純公告周知的行政措施,並非決定最終的獎學金得主,性質應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等...... bla bla bla ,請不要理教育部回覆直接訴願!

如未來經判定「正備取生名單通知」為行政處分,那麼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選流程就又會多一個瑕疵,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而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選簡章應記載而未記載。

重大瑕疵,未依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務服務

如前述提及,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選簡章,完全沒有提供「相關救濟或申覆」的方式。而根據下方教育部制定之法規:

  • 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 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4 條(節錄):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本次教育部辦理之獎學金甄選簡章具重大且明顯之瑕疵,(一個由教育部辦理之試務)竟然沒有符合教育部制定之法規,並作為簡章制定的依據,實屬不當。除了完全沒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的救濟或申覆」方式外,簡章上面也完全沒有標示「考試服務的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致使教育部苦心制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法,為實現社會正義及立足點平等之理念蕩然無存,嗚呼!

甄試過程的其他程序瑕疵

欠缺申請身分類別選項,供報考者勾選

本次教育部辦理的獎學金甄選的報名表部分,欠缺申請身分類別選項供報考者勾選,由於我國教育部和捷克 MEYS 公布的獎學金說明,都有特別提及不同身分別使用的報名表不同,需要繳交的資料也不同。下列為不同身分別應繳交的資料(可見明顯差異):

  • 學術人員-應繳交:學術簡歷、出版品清單、詳細的學習/研究計劃、捷克公立高教機構部門/機構所發出的邀請函
  • 學生-應繳交:導師或雇主的兩封推薦信、文憑影本、經認證的成績單

另一方面,甄試委員並未考慮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以及學士逕博的可能性。在面試過程中,委員除未仔細閱讀報考者的資料外,也未詢報考者之申請身分資格,致使報考者的權益損失。

面試委員於面試過程詢問考生無關緊要問題

由於敝人獲此獎學金赴捷克訪問研究,因此當時在捷克時,詢問身邊同樣獲此獎學金的同學「面試被問了什麼問題?」有人被問到:

  • 我看你簡歷上寫會吹豎笛,你會把豎笛帶來吹嗎?
  • 我看你簡歷上寫你是熱舞社,那你跳舞很厲害喔!

而敝人被問到:

  • 委員:你來捷克研究什麼?
  • 我:O-RAN
  • 委員:你覺得我們有資格去 judge 你的專業 O-RAN 嗎?

為了公平起見並且根據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 第 8 條: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因此教育部並未提供甄試委員的名字和專業背景。另外,教育部還在通過第一階段徵選的密件公文當中特別提到禁止學生錄影(限制學生保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限制學生無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 條(申請閱覽面試全程影音)。因此報考人(敝人)根本無法得知對方身分,而當委員詢問:你覺得我們有資格去 judge 你的專業 O-RAN 嗎?

吾人身為全台灣第一個(當時)最了解該技術的人
要是我當時認真回答:你們(評委)沒有資格!
那麼最終的結果應該我失去獲得捷克獎學金的資格 www
之後才得知,其中一位面試官的專業是做中歐研究,其他面試官感覺也都非理工專業(資料來源詳見:2023捷克教育部獎學金申請分享

面試委員沒有好好把關的後果

2023年,某位交大學生拿著我國教育部的正取通知書,開開心心的抵達捷克後,被告知獎學金取消!原因是該生說要來CTU商學院進修,但是獎學金的申請表被捷克高教機構發現「完全沒有選修與商學院有關的課程」而這份獎學金申請表呢!有送到我國教育部那些評審委員的手上喔!

我國教育部認定的正取生,被捷克奪取獎學金資格(已提到關鍵字,本心得公布在網路上)

另外,也分享一下自身的案例,吾當時為了申請這份獎學金,翻遍了捷克各高教機構 資工/電機系/醫學系 每位教授的個人頁面,筆耕並寄送了數十封電子郵件,好不容易才終於找到一位願意收我的指導教授。在成功獲得指導教授的支持後,我從 CTU電機學院獲得了電機院副院長發的訪問研究的正式邀請函,並隨申請文件一同交給了教育部。可惜面試當天,評審似乎完全不知道我是赴捷克訪問研究的,還特別問了一次我要去哪裡,而當我回答 CTU 時,評審的反應點頭如搗歲,好似第一次得知資訊一樣。

藉兩案例以及上方的資料來源,我們可以發現,若考生的專業與評委不同,評委就會詢問一些無關緊要問題,一些與赴捷克共和國毫無相關的問題。

我認為詢問是否會吹豎笛和在捷克跳舞,不應該作為鑑別一個人是否獲得獎學金的評斷標準,也無法作為評斷一個人是否真正對於捷克文化有熱忱。

也許評審和報考學生的專業不同,吾也能理解系爭獎學金和我國教育部辦理之公費留學獎學金,二者等級不同。因此要求讓系爭獎學金的甄試流程等同公費留學獎學金,即依照報考者的研究專業聘請該學門的資深教授作為評審,殆無適用之可能!

但明明可以透過詢問簡章上的評分標準「在捷克的讀書計畫」、「學識與時事的見解」,來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這樣既不妨害評分之專業判斷,亦不致無理增加機關負荷,並且能替台捷雙方找到最適合獲得獎學金的得主,毫無排斥不用之理由!


也許評審沒有注意到,他們的抉擇足以決定他人未來!也許評審沒有意識到,他們身為我國門面,同時也是最後一道防線!不嚴謹的把關,僅依靠一時興起的道德偏好,跳動著事理判斷的標準,不僅讓問題外部化,也讓我國莘莘學子帶著滿心期待抵達捷克後立刻大受打擊(影響其對於我國政府和捷克的觀感),同時任憑捷克教育部(高教機構)看笑話,認為台灣官方推薦的「菁英」學生都是這副德性。此外,也不免讓吾等擔心,影響未來該學院對台灣申請者的看法。


本文提到的一個個破洞,就好似瑞士奶酪理論,目前暫時還看不見問題,但若不解決,未來必將付出嚴重的社會代價,感謝您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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