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8|閱讀時間 ‧ 約 29 分鐘

紀昀、仵作,乾隆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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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一條有關仵作的史料。這條史料有意思的地方是,紀昀,亦即大眾熟悉的紀曉嵐,在其中扮演挾怨報復的惡人角色。王洪兵〈清代順天府與京畿司法審判體制研究〉提到過這件事:「五城御史屬都察院系統,與順天府屬之大宛兩京縣分擔京城之司法事件,但是順天府與都察院在辦理京師司法事件的過程中,因為利益相關,彼此多有衝突。例如乾隆五十年間,順天府與都察院同審吳雅氏命案,在辦案過程中,都察院、刑部並未檢出吳雅氏傷勢,卻被順天府屬大興縣仵作王全驗出,對於都察院、刑部之過失,乾隆帝並未追究,但是都察院左都御史紀昀卻懷恨在心,意圖報復,事後屢次向順天府借用仵作王全赴都察院辦案……。」

就以上概述來看,整件事似乎是京師的中央司法體系和地方司法體系存有結構性張力,而小小仵作恰巧遭受池魚之殃。但實情遠為複雜,案外一案又一案,甚至牽涉到另一位因在戲劇裡與紀昀招來招往而同樣為影視觀眾熟知的歷史人物—和珅。據說陸劇《鐵齒銅牙紀曉嵐》第二部便曾改編此事,不過自然是採偏向劇名主角觀點的編法。

追本溯源,一切得從吳雅氏之死說起。吳雅氏,用清宮劇常見的譯名即是「烏雅氏」。這位烏雅氏與丈夫婚後不諧,良人成了「不良人」,終將髮妻踢死,再偽裝成自縊身亡。烏雅氏之弟貴寧不信,報官欲討公道。隨後便是歷史(或起碼是歷史劇)裡常見的官官相護情節:官府初勘認定為自縊。

既說是官官相護,不難推想烏雅氏那位無良的丈夫必有來頭。一者,傳說為乾隆私生子的寵臣福康安是他的親姐夫。二者,更重要的是朝中首輔阿桂和他是遠親。礙於阿桂的情面,僚屬故舊不待囑咐,自會出於故誼、舊恩或者在揣摩其意下讓自縊死因成為定案。然而黨同必也伐異,有作用力就有反作用力,與阿桂有世交之誼的紀昀固然接著牽扯進來,和阿桂有嫌隙的和珅同樣聞訊入局。按學者鄭小悠的說法:「和珅一面挑唆貴寧在步軍衙門不斷喊冤,且狀詞直指阿桂,稱其指示刑部司官包庇親屬;一面親自上奏,將此案擺在乾隆帝御前……。」(《清代的案與刑》)。

動靜鬧至了御前,紀昀受命率都察院御史會同刑部官員領仵作覆勘,卻仍以自縊回報。而後,「在和珅的攛掇下」,乾隆又命戶部侍郎及工部侍郎另領仵作三度會勘,這才斷定非屬自縊(「池魚」仵作王全便是於此時登場)。辨明烏雅氏死因後,殺妻者遭判死,遮掩案情真相的相關官吏各有罰俸、革職、發配等大大小小處罰。據《清高宗實錄》,阿桂雖未直接涉入,但在乾隆召問時語露偏袒,待此案底定,原自請罰俸十年、革職留任,經乾隆「加恩」,罰俸減為五年。紀昀「本係無用腐儒」,乾隆考量其不熟悉刑事案件,過錯「尚有可原,著交部嚴加議處」。

這第一案,很有古代黨爭的意味,亦即涉事者多半立場大於公理。和珅固非出於公心,阿桂一派亦是以私情考量為先;在這件事上不宜截然劃分雙方正邪或左右袒。一方面,鄭小悠指出,當時的「輿論不但不責怪〔阿桂一派〕草率人命、以私廢公,反而頗有惋惜之意」,而使實情大白的戶部侍郎更「感到自己是為奸臣張目,對不起阿桂及刑部、都察院一干同僚」。另一方面,我們也得意識到,看似中性的「輿論」實際也許只是持特定立場的相對多數士大夫群體。再者,小人/君子,奸臣/忠臣一類對他群及自群的指涉,本就未必是純粹、超然的評價,而是受意識形態影響,甚或是沿立場分際所做的敵我區隔。

由黨爭的角度也比較能看清事件中交錯的權力運作。在不涉及宦官的情況下,至少可略分為三方,尤以「黨爭」一詞裡隱而不顯卻居於權力核心的帝王最為重要。就君王而言,一黨魁首最令人忌憚的是實質影響力,而非實際作為或用意。仔細點說,有些事,魁首不必做、不必提,乃至不必想,就會有人以自認為對魁首及其周邊群體與個人有利的方式將事情辦妥或辦砸。相對地,魁首之倒台,或也正起於他沒有做、沒有提,乃至想都沒有想過的一件別人辦砸了的小事。對此,鄭小悠的觀察很有見地:「乾隆帝並不認為這件簡單的殺妻案……是阿桂故意授意包庇的結果。但即便如此,這麼多的官員仍然齊心協力瞻顧回護,對於朝廷政治生態來說,是比阿桂主動授意更為危險的一種表現……。」從而這第一案的結局可看作是「乾隆帝欲借此案打壓阿桂的勢力」。

其實,不只第一案裡的兩方大臣各有可議處,就連仵作王全也有瑕疵,這才有了次年的第二案,因收受賄賂而將遭棍棒打死的受害人勘驗成摔傷致死。原本,王全東窗事發,將被判罪,但乾隆從刑部報告案件的奏章注意到他的名字,進而問明他就是第一案中破案有功的仵作。由於懷疑刑部是因第一案的過節而特別針對王全,乾隆特許王全功過相抵,「從寬免其治罪」。而對於刑部審案官員,儘管並無實據,但在過於湊巧下,將信將疑的乾隆仍是使了個回馬槍,以「姑且」不予降罪加以警懾。

就算刑部真把王全當成重點偵查對象,有幾分藉大清律「合法殺人」的意思,乾隆對王全的處置仍嫌矯枉過正。但乾隆反而不無自豪:「朕於庶獄庶政,往往因此而觸彼,即始而見終。」不過,由此案也可窺見,在古代,皇權浩蕩,相應地,皇帝但凡認真點,說是日理萬機絕不誇張,上至家國大政,下至百姓一人生死禍福,都得寓目勞心。

王全的戲還沒完,兩個月過後又有第三案。乾隆由順天府尹的奏章進而察明,王全因不堪都察院連連借調而請退。王全的做法,是「惹不起、躲得起」的庶民智慧。在乾隆想來,都察院自有仵作員額,遇缺補員便是,卻向順天府「傳撥不休,是有意折磨,以為報復之地」。而這報復,就是第二案未能將王全治罪,所以再透過屢次調用,想尋得王全紕漏,「設法處治」。至於紀昀,於第一案後「格外加恩,仍留原任」,卻不知自省,身為讀書人「鰓鰓下與仵作為仇,不甚鄙乎。……傳旨嚴行申飭,並各令據實明白回奏」。王全則「著順天府仍令復充縣役,不准告退」。

鄭小悠主張,此案紀昀確屬無辜:「都察院五城仵作本來人員稀少不能足額,受烏雅氏一案的連累,又有多名仵作被革役,因此在隨後的一年裡,都察院仵作嚴重不足,即便屢次命令各城御史緊急募集人手,但『應者寥寥』,一直空缺。」而向順天府借調仵作,並未指名王全,只是順天府要勻出仵作相借亦有困難,「能抽調出來借給都察院的,只有大興縣剛出了嚴重問題的王全」。事情如此湊巧,我在讀鄭小悠的解釋時,也是如第二案裡的乾隆半信半疑。張哲嘉〈「中國法醫學」的知識性格與操作脈絡〉略及此事,在註釋裡用語相當謹慎:「……疑似是大臣紀昀為報復仵作……。」

無論如何,三案合觀,有兩點可再說說。一是乾隆凌駕法治之上的「自由心證」權力,可憑以赦人,也可憑以罪人,古代會認為是「雷霆雨露、無非天恩」,現代人來看就是對司法制度的扭曲了。二是紀昀接連被乾隆指斥「本係腐儒」、「不甚鄙乎」,第三案的回奏不為乾隆採納,又被責罵是「不忘芥蒂,殊屬可鄙」。這類鄙陋腐儒形象實在和機巧的「鐵齒銅牙」天差地別。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嘉義鵲枝寫譯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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