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1|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18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或聲明受遺贈之效力)(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8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或聲明受遺贈之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