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一、原條文第1項不修正。
二、在現行之共同財制下,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爰將原規定第2項刪除,以符實際。
Ⅰ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Ⅱ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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