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第1130028076號(民國113年3月21日)

【思考】教師要先調好課才能請假嗎?


事實經過


再申訴人教師於五月初有三天早上尚未上班前,以社群軟體的方式向學校請單日的生理假,以及連續的病假,經學校以教師未於差勤系統完成請假手續,以出勤異常通知單要求教師完成補辦請假手續。教師後於學校差勤系統填寫假單,惟學校皆以其未完成課務編輯為由,退回要求其重新填寫,嗣後學校以教師未敘明請假所遺課務之處理,於予曠職共6日,教師不服提起申訴被駁回後再提起再申訴。


申評會怎麼說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學校對於教師之請假,本應依權責加以審查,並斟酌實際情形、考量校務及教學需要、人員動態,核實給假。但部分假別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主因是該假別涉及醫療專業,為確保該等請假之事由切合實際並避免核假寬濫,應以醫療機構診斷書為必要之證明。


生理假部分,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因生理日至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日,且受僱者依規定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故本件學校對於教師請生理假的當日給予曠職1日的行政處分應予撤銷。


有關病假部分,查教師請假規則、學校出勤要點及學校自主辦公實施要點,皆無明文規定教師應完成課務編輯方得由學校核准其請假申請,學校以教師未完成課務編輯為由不予准假,不合於法規的規定。


且學校後來核准教師後續的病假(五月底)以及延長病假(六月),教師也依規定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並說明於五月底病假後又必須申請延長病假至六月底,以至於未能到學校處理調課,而學校也已經協助教師完成其所遺課務之調代課事宜,並經再申訴人全數支付代課費。


但學校卻以教師五月初的請假並未完成課務編輯之理由而否決教師的請假,這樣的差別處理理由為何?申評會認為學校的原措施(曠職6日)違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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