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隨堂P1: 民事訴訟之流程簡介
(一)流程:
1.當事人因某原因事實起糾紛了
2.進行起訴(起訴>法院審查案件符不符合規定>由一個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跟整理爭點>合議庭三個法官,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大約三週後判決出爐)
3.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高等法院)
ps: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院)皆為針對事實審酌並適用法律之「事實審」。
4.二審再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此為法律審(僅針對前審之法律適用有無出入作判斷)
5.非常救濟程序:再審(民訴496)、民訴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因為不能歸責於我的事情導致我不能參加這場訴訟,所以我要撤銷對於我不利的最終判決)
(二)民事法庭主要的三種類型
1.通常訴訟:標的價值超過150萬,且可以上訴第三審。
2.簡易程序:標的10~50萬間,或符合民訴427條規定之12種情況;
特色是降低訴訟時間成本(如,起訴時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
3.小額訴訟程序:標的10萬以下,速戰速決,只要當事人雙方無異議,甚至可以在夜間或假日審理;或不進行證據調查。
(三)各審法院結案之deadline:
一審:一年四個月以內。
二、三審:兩年以內。
所以一個官司從頭打到尾,最久可到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