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裡的生與死
生: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6)
(二)胎兒以「將來非死胎為限」,在肚子裡的遺腹子就可以繼承財產(負債大於遺產的話不行給胎兒);
1.假設爸爸被某人肇事撞死,胎兒也可以透過媽媽向對方主張自己的請求(精神賠償、爸爸本來要撫養胎兒到長大的錢等)
死:
(一)生死不明者(不是住哪裡不明唷),符合以下,利害關係人(ex,家人)或當地管轄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其之「死亡宣告」(如果成功裁定以後就可以辦理後續繼承了)
1.未滿80歲,失蹤7年
2.滿80歲,失蹤三年
3.特別災害(ex,颱風)失蹤一年
4.空難,失蹤六個月
#備註
ps:
1.胎兒如果後來死胎,胎兒拿到手的錢都要還回去唷
(但根據獨立呼吸說,哪怕只要有出肚子呼吸一秒,都算非死胎唷!)
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蹤已久突然復活,那麼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繼承人繼承的財產花到剩多少就要還回去多少唷(沒剩就算了)。
3.「未滿」80歲=不含本數80;
「滿」80歲=含本數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