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1月30日—1945年4月12日),民主黨籍政治人物、第32任美國總統,任期長達12年(1933年3月4日—1945年4月12日),是美國史上最著名的總統之一。
這篇只不負責任評論他和大法官的關係。
羅斯福以一位行動不便的總統,帶領美國度過1920-40年代二次世界大戰以及經濟大蕭條的困境,亂世出英雄,再那麼嚴峻的經濟大蕭條,龐大的美國,眾人束手無策,如何能振興經濟是他的主要任務。
可以想像一個肩負如此重大責任的積極政治家,會如何用盡一切手段辦法去實現他的政策。
所以羅斯福不只動腦筋到大法官的任命、大法官人數的調整、甚至支持對方政黨的議員,希望交換對執政的支持,所謂毀憲亂政也就可想而知了。
憲政體制是不斷演進的,過去阿頓認為法律有進步與不進步,現在的阿頓認為,法律也必須符合該時空的民意。
所幸羅斯福時代有最高法院基於憲法精神,維護國家人民權益,形成大法官與總統的對抗,但根本上並不是個人或政黨利益的消長,而是對蒼生和憲法的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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