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要騙到民眾的錢,一種方式就是派車手現場向民眾收錢,但這種方式風險極大,很可能被警察當場「抓包」,另一種比較安全的方式就是使用人頭帳戶,因此如何取得人頭帳戶,對詐騙集團來說,極為重要。大致來說,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方式有幾種:
1. 借或租:早期詐騙集團大概就是以向他人借帳戶,或者以提供一本存摺、提款卡,每個月或每幾天可以拿幾千元的誘因(租的概念,但實際上,根本拿不到「租金」),吸引民眾提供存摺、提款卡,有時詐騙集團甚至會教導提供帳戶的民眾,過一段時間,再以「遺失」為由,向警方報案,以免被認定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而被警方以「幫助詐欺及洗錢」罪名移送。但因為司法實務上,處理太多類似案件,所以基本上出借或出租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再以遺失為由報案的情況,司法實務上大多(仍有例外)不予採信,仍予以起訴、判決。
2. 騙取帳戶:也正因為出借或出租帳戶的人,大多被判刑,且政府也不斷宣導不能將帳戶隨意交予他人,詐騙集團漸漸難以取得人頭帳戶,因此「山不轉、人轉」,詐騙集團開始以「騙」的方式,取得帳戶。大致詐騙帳戶的理由,又可分為:
(1) 以「共同投資」為理由:詐騙集團一樣會透過通訊軟體、臉書等社群平台,尋找對象,攀談聊天,等到時機成熟時,再以「共同投資」為由,由說民眾與之「共同投資」股票、加密貨幣等,由其來操盤,民眾只要提供帳戶給其操作,就可以固定分紅、分利潤為由,說使民眾提供帳戶。這種情況等於是變相在「出租」帳戶,因此司法實務上也大多會認定為幫助詐欺及洗錢。
(2) 以「借款時,需美化帳面」為由:另一種理由,就是在網路上刊登借款的廣告,吸引一些信用小白,或者信用不好,無法向銀行借款,又急需用錢的民眾上門。一旦民眾透過廣告聯繫到詐騙集團,詐騙集團成員便會以其信用不好,無法借款,但因其與銀行高層熟識,只要把存摺、提款卡、密碼寄給詐騙集團,就可以幫民眾「做金流」,美化帳戶,即可順利向銀行借款為由,騙取民眾的帳戶來使用。這種情況,司法實務上的處理不一,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被起訴、判刑的機率很高(哪些情況呢?容我日後再行撰文說明)。
(3) 以「工作需要」為由:詐騙集團有時會刊登徵人、在家打工的廣告,誘使需要工作或兼職的民眾與之聯繫。實務上之前很常見的工作內容,是以「八大行業收款」、「在家做手工」等工作內容,騙說因為要向八大行業收款,而且是收現金,為了避免你們收完錢後不還公司,所以必須要提供個人的帳戶和密碼給公司,收取的款項必須匯入你們自己的帳戶,再由公司提領;或者,因為你要在家裡做手工,必須採買手工材料,所以必須把帳戶、密碼寄給公司,讓不經思考的民眾將帳戶、密碼交給詐騙集團。其實這些理由稍微想一下就知道很扯,就算我跟八大行業收現金,我想要吞就會吞,提供自己的帳戶給老闆,如何確保我一定不會吞錢?至於買材料方面,我買材料的錢直接先存一筆到公司帳戶,不就好了?為何要存在我自己的帳戶裡面?公司不怕我把帳戶給掛失,然後拿了料,再把錢領出來嗎?
(4) 透過感情(友情)詐騙:是的,沒看錯,感情詐騙除了騙錢,還會騙帳戶,結果被害人變成了被告。方法其實很簡單,詐騙集團一樣會有耐心地在通訊軟體、臉書,甚至是網路遊戲上亂槍打鳥,找到合適的目標,在透過一段時間「聊天」、「培養感情」,有的時候會以各種理由要求被害人匯錢(這時就是一般感情詐騙的被害人),有的時候則會以投資賺錢、共組家庭、幫忙收取客戶款項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幫忙「收錢」、「轉帳」,在被愛情沖昏頭,完全無法正常思考的情況下,被害人往往照著辦理,提供帳戶幫忙收錢、轉帳,在這種情況下,涉及的不只是「幫助」詐欺、洗錢,而會被認定為詐欺、洗錢的共犯了。至於友情詐騙也是差不多的情況,差別就只是使用的理由不同,友情詐騙時就會以因為人在國外,沒有臺灣帳戶,又有臺灣朋友要還錢,或者要幫客戶等理由,誘使民眾提供帳號,幫忙收錢、轉帳,這種情況,涉及的也是共犯,而不是「幫助」犯了。
(5) 幫忙取回被詐騙的資金:這可真是呱呱鴨最近看到的新興方式。因為很多詐騙的被害人都知道,錢要拿回來的機率微乎其微,所以很多人選擇不報案,自食其力,自己去把錢找回來,當然,詐騙集團成員也深諳其中道理,因此,就出現了這種「新興行業」--在網路上宣稱幫忙取回詐騙款項的人。這些人會宣稱可以幫忙找回被詐騙的錢,然後一方面叫被害人匯錢(服務費用),再一方面會像被害人宣稱已經取得款項了,要求被害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此時,詐騙集團成員就會再去騙其他的被害人,讓其他被害人把錢匯入第一個被害人的帳戶中,因此第一個被害人就變成被告了!但別以為詐騙集團是吃素的,錢進了第一個被害人的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會再以這些錢是從詐騙集團拿出來的,需要洗白,所以要再匯到其他帳戶去等理由,詐騙第一個被害人,第一個被害人以為這些錢真是這些高手追回來的錢,所以就乖乖再把進入口袋的錢,再匯到詐騙集團所掌控的帳戶內,這樣詐騙集團錢又到手了,還賺到了「追贓款高手」的美譽,然後,然後,第一個被害人就變成被告了。在這裡還是奉勸各位讀者,如果連警察都找不回來的錢,就不要肖想其他人可以幫忙找回來。
3. 利用不善查明匯款人身份的第三人: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兼差跑腿業務的白牌計程車上面。簡單來說,就是 有些人不願意(或沒時間)自己出門做事,就只好花錢請別人幫忙,於是產生了這種「跑腿」業務。詐騙集團就看上從事這種行業的白牌車司機,通常只要有款項匯入指定的帳戶,司機就會幫忙購買指定的商品,並不會去核對匯款人的身份、金錢來源,因此詐騙集團成員會先透過白牌計程車司機的通訊軟體群組,麻煩白牌計程車司機幫忙到超商代購「遊戲點數」或「手機預付卡」的儲值卡,再用匯款的方式將款項匯給白牌計程車司機,但匯款的錢怎麼來?既然叫「詐騙集團」,錢就不會是自己出的,而是詐騙集團去騙別的被害人,叫被害人把錢匯給白牌計程車司機,因為白排車司機根本不會做什麼KYC,絕對不會去查客戶的身分及金錢來源,只要客戶叫,錢有匯入,就拿著錢去幫忙買點數卡,再把點數卡的序號、密碼告知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取得遊戲點數後,可以在遊戲中販賣點數,就可以把點數換現金了),或幫忙儲值手機預付卡,這樣好處詐騙集團拿到了,但白牌計程車司機就變成被告了。
以上為大家整理了比較常見,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方法及理由,其實,除了帳戶開戶人自願出租或出賣帳戶及白牌車司機的情況之外,其他「騙」帳戶的情況,都是稍加查證,就可以辨識出端倪的。終歸老話一句,帳戶不要借給別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