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殘酷,「人類從歷史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沒有從歷史學到任何教訓。」
由公視首播之【聽海湧】劇集,日前推出後大受歡迎,有打破台劇天花板之美稱。劇情深刻描述二戰後期,台籍監視員夾在台日間國族認同的矛盾,戰時既未被日方認可、戰後亦未全然被國民政府所接受,透過一場場精彩的軍事法庭的審判,體現當時台籍軍屬在戰後裡外皆不是的困頓處境。
然全劇播出後,文史創作者李展平指控,該劇情內容除抄襲其【前進婆羅洲_台籍戰俘監視員】一書,更直指劇情污衊真實原型人物卓還來領事夫婦,將歷史上曾被譽為抗日英雄的領事(施名帥飾),改編為陷害台籍監視員、苟延存活的漢奸,劇情中更將領事夫人(連俞涵飾)的清白陷於不名譽,與史實顯有出入、是非不分,揚言將積極遊說卓領事之後人跨海提告。
公視及主創團隊隨後對此回應表示,【聽海湧】劇集係根據真實史實啟發、改編,純屬虛構故事,所參考之文本、訪談田調資料、學者意見甚多,感謝李展平先生的著述為參考文本之一,但否認抄襲一事。國史館隨後亦出面澄清,【前進婆羅洲】一書為李展平受僱於國使館之創作,依照雙方僱傭契約,該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國史館所有,李展平僅享有著作人格權。
本件紛擾目前暫告一段落,惟突顯真人真事改編之影視創作,涉及複雜之利害關係,稍有不慎可能落入侵權風險,本系列擬以此為引例,試從(一)著作權、(二)人格權、及(三)轉化性合理使用,三個面向加以分析。
在 Netflix【毒梟】影集一案,法院認為回憶錄中與系爭劇集並非都存在相似之處,且相似之處也都只是「思想與事實」,而非受保護之表達。 而關於「權力與控制」的主題,可能在任何作品中出現,而一個殘酷的刑事罪犯如何成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並且同時是個好人與壞人,這樣的主題背景,可能在任何文學作品中找到。準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其回憶錄中這種一般性的主題,並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主要在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背後的思想概念。關鍵在於「史實」與「一般性主題」若過於寬泛賦予保護,由某一方所獨佔,可能壟斷文化的多元發展。
其實我國智財法院早在【重返鬼戰場】案,亦有類似之認定。
「阿兵哥說鬼故事」、「部隊有養狗」、「部隊測驗,結果成績不佳,長官發怒,全體禁假並加強磨練」、「站哨衛兵打瞌睡」、「士兵抱怨不放假」等處,則為當以「軍隊服役」為主題編撰戲劇時易於聯想而常予描述之情節,應認有「必要場景原則」之適用。
所謂「必要場景原則」,則是對於「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之補充,其係指在處理特定主題之創作時,實際上不可避免地必須使用某些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雖該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之「表達」與他人雷同,但因係處理該特定主題所不可或缺,或至少是標準之處理方式,故其「表達」縱使與他人相同,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實則,實務上要如何區辨「思想概念」、或應具體至何種程度方屬「表達」,誠屬不易。智慧局函示也曾對於「故事情節」是否受保護,函釋如下:「如果故事情節,包括故事的主要事件、事件順序、角色人物性格及人物之間的關係及情節發展的描述已經達到足夠具體程度,也就是說作者已經創造出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時,仍可能構成表達,而受著作權保護。」
而這樣的界線判准,仍須仰賴更多的案例累積加以具象化。
亦即侵權人曾經接觸系爭作品、且兩者之間在「質」與「量」上構成近似。
我國法院基本上與美國判准相同,
在【重回鬼戰場】案中,法院先濾除不受保護之表達內容,再加以比對,以判斷是否有實質近似的情形: 著作抄襲行為之態樣可分為「字面相似」及「模式相似」二種;所謂「字面相似」,係指二著作在文字引用之量或質方面達於實質類似之程度。 所謂「模式相似」,則常見於戲劇類及電影的著作類型,亦即當劇本或小說情節之「重要事件次序」及「角色互動發展」等方面之量或質達於實質類似之程度時,縱使人物對白有所不同,然由於其欲表現之情節實甚類似,原則上亦認為構成著作之抄襲。 經排除上開表達不相似或相似但屬「必要場景」之處後,「搞鬼」電影仍有如下列所示和「重回鬼戰場」劇本相似之處……
也因此,在【聽海湧】爭議中,若李姓創作者主張為史實遭竄改之部分,由於目前國內外實務所認定之史實及一般性主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即,若雙方皆本於同一史實各自發展創作,恐難以成立侵權。
但另一方面,筆者認為有些難以考證的史實,需賴文史工作者投入大量心血訪談、田調,才得以還原見於世人,該部分如何更完整地保障,值得思考。
至若關於【聽海湧】著作人格權的討論,筆者認為基於前述剝除不受保護之部分後,兩者理論上為兩個不同的獨立創作,筆者認為成立的可能性不高。另一方面,究其爭議部分所侵害的客體,亦非著作之人格權,而應為原型人物之人格權,該部分將留待下篇討論。
回顧過去實務上,影視作品構成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案例,以【夜闌人未靜】為例,法院曾認為將電影由黑白改為彩色版本,破壞著作之完整性,違反不當變更之禁止,而侵害導演之著作人格權。
但筆者查詢電影播映當時,彩色電影製作成本高昂,當時大多數電影仍以黑白呈現為主。當年的製作是否係導演以黑白為訴求,抑或僅是大環境的製作成本考量,已不得而知。不過近來的【小雁與吳愛麗】,在彩色電影為主的時代以黑白底色為訴求,若日後有人貿然以彩色版呈現,勢必有侵害該部電影之禁止不當變更權之疑慮。
在著作權之主張上,由於「史實」及「一般性主題」屬於「思想、概念」之層次,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達」,因此須先滌除不受保護之部分,再來比對是否構成實質近似。而在著作人格權的部分,若剝除不受保護之部分後,兩者本質上為不同著作,如何證明不當變更原著作、進而侵害作者之名譽,似乎有其難度;前揭部分,仍有賴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下一篇將接續探討,若劇情與史實明顯有出入,原型人物及其後代遺族可能得主張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