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除了廢除自由心證制度還能怎麼做?

自由心證不廢除還能怎麼作?於是我思考將自由心證制度修改為「證據法則心證制度」,這麼做修改的核心在於限制法官的主觀裁量權,強化證據法則的應用,從而提高裁判的客觀性與透明度。以下是這項思考建議的背景、優勢及可能的挑戰分析:


一、自由心證與證據法則心證的差異

  1. 自由心證制度
    • 法官根據自己的理性與經驗自由裁量證據的效力及可信度。
    • 雖有一定程序規範,但裁量空間較大,容易出現主觀偏見。
  2. 證據法則心證制度
    • 明確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中對證據能力、證據力及證明度的條件來評價證據。
    • 減少自由裁量權,讓裁判過程更依循客觀規則。

二、修改為證據法則心證制度的優勢

  1. 增強透明度與可預測性
    • 設立清晰的證據評價規則,讓裁判結果更具一致性,減少任意性。
    • 當事人可依據證據法則準備訴訟策略,提升公平感。
  2. 降低人為錯誤與偏見
    • 證據評價不再完全依賴法官的經驗與判斷,能有效防範因個人偏見或專業不足導致的不當判決。
  3. 提高判決的公信力
    • 透過明確的證據規範,判決理由更易被當事人及社會接受,減少不服與上訴的情況。
  4. 促進司法制度的現代化
    • 符合證據科學化的趨勢,特別是隨著科技發展,許多案件需要專業化的證據分析。

三、實施證據法則心證制度的挑戰

  1. 證據法則的制定與適用困難
    • 設定過於僵化的證據規則可能無法適應複雜多變的案件實情。
    • 若規則過於細化,可能增加訴訟程序的複雜性與成本。
  2. 法官專業能力需求提升
    • 法官需熟悉證據法則並具備證據科學知識,否則可能無法正確適用規則。
  3. 可能削弱個案正義
    • 某些案件中,過於依賴證據規則可能忽略實際情況與證據間的整體關聯,導致不公。
  4. 與現行法律體系的磨合
    • 切換制度需要對現行法律進行大幅修改,可能引發長時間的適應與調整期。

四、改革建議

  1. 分階段實施
    • 在特定類型案件中試行證據法則心證制度(如重大刑事案件或商業訴訟),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2. 完善證據法規與指引
    • 制定清晰的證據法則,並提供法官適用指引,避免規則過於僵化或模糊。
  3. 提升法官專業能力
    • 加強法官對證據法則與科學證據的培訓,確保其能正確解讀與運用規則。
  4. 加強外部監督與審查
    • 建立透明的監督機制,讓法官的心證過程可被外界檢視,避免濫用權力。
  5. 保留適度自由裁量空間
    • 在遵循證據法則的基礎上,保留法官在特殊情況下的有限裁量權,以維護個案正義。

我的思考: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事實上實務"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乃至於證據法則。"都無法規範法官的自由心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事實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法官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與一般人的相同嗎?沒有一個明確的邏輯可以規範法官的心證,證據法則也無法約束,判決書只有一句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可以對於證據隻字不提。

如果能夠修法建議:

1.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改為「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證據法則形成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 明確證據法則的內容,例如:證據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並進一步要求法官具體說明採信與不採信某些證據的理由。
  • 增加技術性證據的專家參與,避免法官憑主觀經驗斷定技術性事實。


2.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改為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證據法則判斷。」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證據法則判斷,並應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及科學邏輯。....得心證之理由及證據證明的過程,應記明於判決。」

  • 強制要求在判決書中詳細記錄證據證明的過程,特別是對於主要證據的採信邏輯,確保透明性。
  • 建立針對違反證據法則的救濟程序,例如專門的審查委員會或獨立機構對證據採信進行審查。

3.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不要給予任何的自由及空間,心證不能給予自由,必須強制規範在證據法則之下。」

農夫說:「指鹿為馬不是古代才有,握有權力的人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有權力的人可以自由解釋法律,而沒有權力的人只能被法律解釋,狗吠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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