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猶如司法系統中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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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在民事與刑事訴訟法中的核心規範,同時揭示了法條本身設計上的雙重性:既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又設置了一些理論上的約束,例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然而,這樣的設計也可能為權力持有者打開一條「巧門」,導致司法運作中的問題。

以下是對這些條文的深入探討:


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自由心證的設計

  1.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核心要點
    • 法院判斷事實時,應依據全辯論意旨與調查的證據結果進行自由心證判斷。
    • 雖要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但在實務中,這些約束往往難以具體操作,容易成為「形式上的約束」。
  2.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核心要點
    • 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法院的確信自由判斷,同樣要求不得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
    •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的自由與生命權,若自由心證過度擴張,則可能造成冤錯案件。
  3. 自由心證的隱藏問題
    • 雖然條文明確提到「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但並未對其進行明確界定或設置操作指引,導致法官裁量時仍有極大的自由度。
    • 「心證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的規定也常淪為形式化,缺乏實質檢驗機制。

二、自由心證可能成為「巧門」的原因

  1. 條文表述過於彈性
    • 「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的具體標準並未明文定義,法官可根據個人理解選擇性適用,易導致濫權或偏頗。
    • 自由裁量權未與具體操作規範掛鉤,使其更像是一種理論性約束而非實質性約束。
  2. 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 法官的心證過程及邏輯雖需在判決中說明,但審級制度中對心證理由的審查通常限於書面內容,缺乏深入核查。
    • 當心證理由的書寫與實際內心判斷不符時,外界幾乎無從驗證。
  3. 權力傾斜與人為影響
    • 法官若受到外界壓力、權力干涉或個人偏見的影響,可能利用自由心證的彈性空間偏袒特定一方,甚至迴避重要證據。

三、自由心證運作的核心矛盾

  1. 矛盾一:自由與限制的模糊界線
    • 條文設計初衷是為了賦予法官更靈活的判斷空間,但實際上卻容易淪為無限擴張的工具。
    •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看似是限制,但因缺乏實質操作細則,難以對自由心證的濫用進行有效約束。
  2. 矛盾二:人性與制度的對抗
    • 理論上,自由心證的適用依賴於法官的專業素養與職業道德,但現實中,法官的偏見或私心可能影響其裁判結果,導致制度理想與實踐結果的背離。
  3. 矛盾三:透明性與不可檢驗性
    • 法官的心證過程屬於內心活動,除非有明顯違背邏輯的情況,否則外界難以有效質疑或檢驗其過程,另外就算違背邏輯也沒有任何罰則。

四、可能的解決方案

  1. 加強證據法則的約束力
    • 建議將「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具體化,制定細化的操作指引,使法官心證過程更具客觀性。
    • 引入「證據法則心證」,要求判決理由必須與證據的邏輯關聯清晰。
  2. 建立實質審查機制
    • 在上訴審程序中增加對心證過程的實質性審查,避免單純依賴書面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查。
    • 對於明顯違背證據法則的裁判,應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
  3. 加強透明度與公開性
    • 引入公開審查的程序,例如對心證過程的解釋進行聽證,讓當事人及社會大眾能理解判決邏輯。
    • 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心證推導的完整邏輯與依據,避免形式化。

五、結語

「巧門」問題實際上是自由心證制度在實踐中遭遇的一個重大挑戰。雖然條文設計意圖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與公平正義,但現實中,這種設計容易被濫用。只有將自由心證置於具體的證據法則框架內,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權力傲慢,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觀點:

1.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不要給予任何的自由及空間,心證不能給予自由,必須強制規範在證據法則之下。」

2.我們看見每每修改的法律條文好似補強了甚麼但又好像為犯法的人又開啟了後門。條文越多解釋的空間又越大?

3.司法改革如果不限縮自由心證的範圍等於沒有改革司法官永遠都可以用見解逃避規範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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