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喬正一
當被繼承人即將離世,若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繼承人,該筆財產是否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已繳納贈與稅,能否自應納遺產稅中扣抵?本文將深入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與最新釋憲見解,協助讀者掌握實務運作。
一、立法背景與規範目的
過去許多高資產人士為減少遺產稅負擔,選擇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然而,為防止透過生前贈與規避稅負,國稅局依法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以下對象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二、國稅局課稅要件
依據民國101年2月7日台稅三發字第10004145150號函釋,適用該條文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三、憲法法庭判決與修法影響
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作出違憲判決,要求財政部於2年內修法。
主要違憲理由:
未修法前的實務指引:在正式修法前,配偶受贈的財產應按比例負擔遺產稅,以避免違憲適用。
四、已繳贈與稅能否扣抵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且已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者,該已納稅款應自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並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利息一併扣抵。」
實務運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
稅務規劃建議:
本篇文章旨在協助讀者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最新規範,並提供實務上可行的稅務規劃建議。未來法規如有變動,應及時調整財產傳承策略,以確保合法合規。
本篇文章旨在協助讀者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最新規範,並提供實務上可行的稅務規劃建議。未來法規如有變動,應及時調整財產傳承策略,以確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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