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王先生多年前因經營事業失利,欠下大筆債務,名下已經沒有其他財產。但沒想到突然收到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的強制執行,已經投保多年的人壽保單竟然成為執行標的。最後,法院核發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將解約金直接撥付給債權人。
王先生感到不可思議,因為他一直以為「保單是保障,不是財產」,理應受到保護,沒想到仍逃不過債權人追討。這樣的情況,究竟符不符合法律規範?
事實上,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承保單是可以被債權人執行,不過就此產生大量保單執行的案件,眼看許多債務人連最後的財產都無法保住,因而於2025年6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才對保單執行加上限制,讓基本保障能被保留。二、法院見解: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
在修法之前,法院的態度其實相當明確。最高法院在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中就指出: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其中理由有提到:「人壽保險,雖以被保險人之生命作為保險標的,且以保險事故之發生作為保險金給付之要件,惟保險金,為單純之金錢給付,並非被保險人生命之轉化或替代物,壽險契約亦非發生身分關係之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
三、大量保單被執行,催生2025年修法
隨著保單執行案件增加,保單解約金經常成為債權人鎖定的財產標的。許多家庭原本是為了保障生活才投保,卻在債務壓力下失去了最後的保險安全網。
立法院因此在 2025年6月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針對保單執行進行重大改革。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保障基本保險功能」,主要內容如下(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5年6月3日新聞稿):
(一)豁免強制執行的範圍(新增第123條之1)
- 若債務人名下人壽保單的解約金總額,未超過「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 × 1.2倍 × 六個月」,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
- 此外,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保障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 全面排除執行。
👉 這項設計,讓債務人即使陷入困境,仍能保有最基本的人壽保險保障。
(二)引入「介入權制度」(新增第123條之2)
- 當債務人的人壽保單遭到執行,或債務人破產、清算、更生時,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定範圍內親屬、具名受益人,可以支付對應金額,承接保單並成為新要保人。
👉 這項制度借鏡國外經驗,避免保單因債務問題而被迫終止,讓家庭成員仍能延續保障。
(三)健康險、傷害險的特別保護
- 修正第129條之1、第130條、第132條之1。
- 明定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的解約金債權,完全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 意即這類保險的保障功能,更被法律明確保護,不會因債務而中斷。
四、結論:保單不只是財產,也是保障
在修法之前,法院實務已經明確承認保單解約金屬於財產,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但這樣的制度卻造成許多家庭失去基本保障。2025年的修法正是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補強,透過 「豁免額度」 與 「介入權制度」,讓保險回歸保障本質,同時兼顧債權人權益。
若您目前正面臨債務問題,或擔心保單可能遭到執行,建議及早檢視契約內容,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能在保障與債務之間找到平衡。
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專業律師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