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一場 325 萬元的沉重代價
先前有一則新聞報導:一名學生在速食店打工,開車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導致機車騎士受重傷,並留下失憶、認知功能失常等後遺症。法院最終判決該名學生與其雇主(速食店)需「連帶賠償」新台幣 325 萬元。
透過這個案例,我想與各位企業主、HR 談談那個經常被忽視的經營地雷 —— 「員工職務過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核心:為什麼雇主必須負擔連帶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定雇主須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 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會有這項規定?
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基於勞工是受雇主指派、依雇主指揮命令來執行職務。既然雇主透過勞工的勞動獲取利益,那麼當勞工在工作中導致他人受損時,基於保護被害人權益,法律要求相對更有財力的「雇主」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實的挑戰:
當事故發生時,由於員工財力通常較不足,被害人多半會要求企業先行賠償。雖然企業事後可向有過失的員工求償(求償權),但員工是否有能力足額償還,並非法律保障的範圍。這等於是將「求償無門」的風險,轉嫁由企業來承擔。
如何降低「職務過失」的法律風險?
隨著法律知識普及,針對雇主提起連帶賠償的案例日益增加。微型企業風險承擔力低,辛苦經營的心血可能因員工的一個疏忽而毀於一旦。建議從以下三個層面著手防範:
一、 釐清責任邊界:何時需要負責?
並非員工的所有行為都要雇主負責。關鍵在於是否為**「執行職務」**:
• 應負責範圍:公差拜訪、送貨途中、或是受公司指揮執行之工作。
• 非責任範圍:員工上下班通勤途中(雖屬勞保傷病範圍,但通常非民法 188 條職務行為)、打卡下班後的私人行為。
二、 識別高風險職區
企業應盤點哪些工作職掌可能侵害他人權利?
• 交通意外: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風險。針對駕駛汽機車公出的員工,應定期給予行車安全訓練,並要求事故後立即回報列管,避免因員工個人談判技巧不足,讓小事故演變成巨額賠償。
• 職場霸凌或性騷擾:員工若利用職務之便或職權地位對同仁、客戶進行霸凌或性騷擾,雇主同樣需負連帶賠償之責。這類風險極易被忽視,一旦發生卻會嚴重損及企業形象與資產。
• 其他侵害:如拜訪時毀損客戶財物、洩漏商業機密等,皆需透過適度宣導與標準作業程序(SOP)來防範。
三、 建立損害管控機制:善用「但書」爭取免責空間
雖然原則上雇主需負責,但 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後半段(即「但書」) 提供了雇主防禦的機會:「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爭取這項免責權,企業必須在平時就做好「監督留痕」:
1. 選任有方:確實查核員工資格(如駕駛職務需核對駕照、有無重大違規紀錄)。
- 監督紀錄:保留定期教育訓練、安全宣導、內部公告或工作規範手冊的簽署紀錄。
3. 積極應變:事故發生後積極介入協助並啟動降低損害機制。(千萬別要員工自己想辦法 ,可能小事被搞成大事)
結語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是企業經營中無法完全排除的風險。我們無法 24 小時監控員工,但透過制度化的宣導與規範,不僅能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更能在不幸發生爭議時,為企業提供法律上的防禦盾牌,證明公司已盡到「相當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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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篇文章原載於中時工商(擔任微型創業顧問時期),因網路連結失效,特將文稿重新排版修改,作為在方格子的第一篇分享!
預告:下一篇我們將聊聊「如何具體減輕風險責任的實務做法(保險與契約篇)」,敬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