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監考時間與鐘聲要注意
一、事實經過
首日:記錯時間與跑錯班級
112年3月29日,申訴人監考高二歷史時,先因誤將考科看成自修而延誤領卷,後於領卷後跑錯教室(誤至401班),最終導致501班延誤4分鐘才開始考試。教務處為維護學生權益,當場決定將該班考試時間順延5分鐘,以補救其行政疏失。次日:提前收卷
隔日(3月30日)監考國一公民時,申訴人再度發生判斷錯誤,提早10分鐘誤收答案卡;雖隨後發還,卻在過程中發生錯發卡片的混亂,直到結束前4分鐘才處理完畢。最終,申訴人未確認學生是否作答完畢,亦未採取任何延長時間的補救措施,便於原定時間收卷。
行政懲處
鑑於申訴人連續兩日發生重大監考疏漏,不僅嚴重干擾試務流程,更實質損及學生應試權利。學校認為其行為已達懲處程度,遂正式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學校考核會)審議,針對其職務執行上的過失進行行政懲處。
二、申訴人教師怎麼主張?
第一天疏失:純屬奔波延誤且已即時補救
關於112年3月29日的事件,申訴人澄清當時是因為跑錯教學大樓(401班與501班位於不同建物與樓層),在往返奔波下才導致遲到約2至3分鐘。然而,該節考試隨後已依照教務處指示,統一延長了5分鐘收卷,學生的考試時間並未減少,權益與分數也沒受到實質損害,情節相對輕微。
第二天疏失:鐘聲誤導且確認學生已完卷
關於3月30日的事件,申訴人解釋是因為學校國、高中部收卷時間不一(僅差10分鐘),導致誤認鐘聲而提早收卷。但在學生提醒後已立即發還試卷,且在最終收卷前,申訴人有明確詢問全班有無人未寫完,在確認無人表示異議後才收卷。此事件經學校評估後,也認定損害較小,甚至連「補考」都不需要辦理。
不合比例原則:
申訴人教師強調,同期另有兩位教師因相同疏失導致學生必須補考,卻僅受「申誡 1 次」處分,且另有教師模擬考遲到7分鐘卻未受處置;對比申訴人遭「記小過 1 次」之結果,顯已違反比例原則與處置公平性。
三、學校怎麼說?
校方主張申訴人任職7年對監考流程理應非常了解,且試務表早已透過電郵與紙本寄達,連續兩日疏失顯屬嚴重失職。更關鍵的是,申訴人在調查中涉嫌說謊卸責:首日辯稱準時進教室,卻被監視器畫面給否定;次日聲稱有詢問學生作答狀況,經校方訪查學生後證實並無此事,且未曾提議延長時間。
校方認為,申訴人兩天內接連犯錯且事後言詞閃爍,已嚴重損害家長與學生對學校的信賴,其情節確實較其他教師更為嚴重。
四、申評會怎麼說?
申評會認為,申訴人事前已收受雙重監考通知(電子與紙本),理應恪盡職責。
首日出錯後,校方已即時口頭告誡並要求嚴格規範,申訴人理應更加謹慎;詎料其於次日竟再度犯錯,且情節更為嚴重--不僅提早收卷,後續錯發答案卡更延誤長達 6 分鐘,且最終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即結束考試。
申評會認定,申訴人連續兩日發生重大疏漏,顯見其對職務嚴重失職,並實質加深學生與家長對學校信賴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