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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間7點在台北田徑場舉行本屆世大運開幕典禮,在選手入場時卻遭到反年改團體成員抗議,僅有13團的選手由掌旗手引領入場,C字頭以後的國家一度只有掌旗手代表繞場。
發生昨天那樣的事件,身為台灣人的一份子,實在深感遺憾。
人民示威抗議的行為自屬憲法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但也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須符合目的要正當、手段要有必要性、對於基本權利造成最小的傷害等不同層次討論。
陳抗屬於人民所應有之基本權利,殆無疑義。惟仍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仍有違法之虞。我們當然希望未來社會,在法規範的體制之下,能給予人民充分表達意見之自由,及有效體現訴求的可能。
昨天的行為,牴觸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當然是嚴重違法。除了表達意見的自由外,我還真不知道怎麼去為他們的選擇辯護。 他們挑了一個不是一般大眾面臨的陳抗所能比擬,損及的公共利益層面已經到國家層級的場合。
表達意見的方式有很多種,體制外社會運動也是公民社會的其中一種表達方式,理論上,社會運動應該能弭平政治體制的不足之處,應該能達成實現訴求的目的。認清社會運動所帶來的正反面影響,是現代公民所必須認清的重要課題。
要引起非直接關聯第三者的支持, 認同感非常重要,也唯有足夠認同才能有支持的論述存在,這也是在支持規模會有差異的地方 。不可否認,反年改團體確實得不到現今民意大多數人的認同。
民意的走向是社會運動最直接的影響力指標,只要利益團體的訴求能獲得大多數民意支持,就很有可能讓上位者有所回應或反饋,去做出政策研擬或決策行為上的改變。 但是,超出限度的社會運動,造成的民意反彈、公共利益的侵害,就不應是我們所該支持的行動。
伏爾泰曾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也是認同反年改團體本次行動的人,大多數的基礎論調。但如果各種利益團體未來都走上街頭訴諸抗爭行動,這真的是我們未來所希望看到的社會態樣嗎?
不應該無限上綱為任何場合都存在表達訴求的自由,縱然體制外衝撞後利益團體的訴求得以實現,但造成的權利損害如果開始擴大,一個利益實現卻造成另一個侵害產生,反而就本末倒置。
體制外的衝撞必然存在,也必然存有行為是否適當的正反論述,公民不服從所產生社會運動的表達,自然有更多值得探討的部分,但筆者也認為應該有限度為之,限度拿捏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符合目的性、必要性、權利損害最小等不同層次,否則不僅自身訴求沒有清楚表達,也侵害更多第三方的公共利益。
當然,無論團體的訴求你贊同與否,表達意見自由的權利人人平等,都不應有所不同。當利益團體選擇體制內或外的衝撞時,應該跳脫訴求贊同與否的框架,才能理性思辨行為適當與否。
總之,個人而言,只要是合乎法律程序為前提,儘管我未必認同相對的立場,也就算損及了公共利益,但也會捍衛他們表達的權利。 體制外的衝撞現在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應該有限度為之。
今天他們的做法,無怪乎更引大眾反彈。
原文刊登自蘋果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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