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民間社福團體接受勞工局委託,擔任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時,因驗收績效規定,須讓指定人數服務對象穩定就業,努力讓服務對象找到工作,就問勞工局承辦人,如服務對象自行創業成功,能算績效嗎?
承辦人說不算,要接受官方或民間單位雇用,每星期工作二十小時以上才算。
當時聽完後在想,既然就業服務目的,是協助服務對象透過工作得到收入,維持家庭經濟能力,不過如服務對象自願,回家協助家人經營老店,或從事自由工作、創業得到收入養家,也達到維持經濟能力目的,為何不從寬認定?
雖可理解提供補助單位訂目標績效,是希望經費有效使用,以利向外界交代;不過社福單位為得到所需經費維持運作,專業人員為確保工作機會,即使績效不合理,也只能忍痛接受。
以前面提到的就業服務,驗收跟續約審核依據,甚至部分就業服務員薪資,跟績效有密切連動,易造成就業服務員為衝績效,仍積極鼓勵服務對象,應徵仍覺得不太符合需求的工作,或偏向服務不挑工作的服務對象。
也想起曾聽某位視障社工前輩提到,她執行的身心障礙服務,原本一年只服務二十人,但某次申請補助時,審查委員不管她平常需用輔具,閱讀工作相關文件影響工作速度,仍堅持增加成四十人才給補助,結果做得很辛苦,後來受不了而轉職。
還有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社工提到,此服務需社工投入較多時間、心力作密集訪視,連結相關社福服務,協助家庭改善關係及功能,但補助單位卻調高績效,要求服務更多家庭,造成工作量增加。
所以如要尊重專業自主、服務對象自決,確保整體服務品質,建議只要方式符合法規、專業倫理、情理,達到預定服務目的,確實滿足服務對象需求可算入績效。
另外有時因現實因素,像是沒後續支援體系,或專業人員經驗有限,或服務對象不願配合,跟其他外在較難控制因素,造成績效不如預期,補助單位可彈性調整績效目標;如怕受補助的社福單位拿錢不辦事,到時再調查實情就好。
畢竟越來越多營利企業發現,只顧衝績效會傷害工作人員熱情,封殺未來發展的各種可能,覺得不用過度認真看待績效,既然現有社福服務體系沒那麼商業化,重點是服務真實且各式各樣的人,是該適時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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