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之前中風昏迷,在急救時醫生有幫他插管救回,可是在弟弟清醫後,他老婆就把他送往安養中心,現在可自己呼吸沒插管可是管子還留在氣管處,還沒取出,之前醫生說可自主呼吸後可將管子移除,想問:
弟弟目前都意識都清醒,可以用比的來表示,我們要將他之前的插管的管子移除,讓他可以自己進食(自己可以從嘴邊用吸管吸食),不用再灌流質營養品,他老婆堅決不同意,請問什麼法律依據讓病人自己決定把管子移除。
一、這是個「病患自主權」的問題
- 「病患自主權」白話來講,就是病患、家屬還是醫師,誰可以決定醫療方式?在很早以前,可能是醫師。
- 您看過2003年的日劇《白色巨塔》嗎?以前的臺灣醫生也像戲劇中的外科醫師財前五郎一樣,可以充滿自信的對醫療方法作決定。如果您弟弟活在那個時代,能不能移除插管,恐怕只有醫師才可以決定了。
- 後來有了「病患自主權」這個話題,源於美國的侵權行為法「暴行理論」(battery),在臺灣更多是在談「人性尊嚴」,其中就有包含「請求為一定醫療之作為」的權利。
- 但這裡出現了一個問題,這裡的「病患自主權」,到底是病患的權利,還是家屬的權利?這其實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在臺灣常見的醫療場景,如果病患臥病在床,家屬往往才是主要照顧者,更是醫療糾紛的主要發動者。尤其是在病患的決定能力還不夠清晰,外觀難以判斷的狀況下,這個問題相當棘手。
二、法律上的醫師告知義務,和患者或家屬同意權是怎麼規定的?誰的同意更有效?
- 相較於臺灣早期,現在的醫病關係比較緊張,醫師在診治前都會告知患者及家屬相關的醫療知識,例如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甚至醫療機關(例如:醫院)在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原則上都必須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
- 上述的規定在《醫師法》(第12-1條)和《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如果細看法條,我們可以發現,同意權(也包含說「不同意」的權力)其實不一定只屬於病人,而是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如果從醫院或醫師的視角,在患者本人沒辦法清楚表達的狀況下,如果只談法律,有時候配偶的簽名,比本人還有效。
- 畢竟患者臥病在床又沒有什麼表達能力,醫院有了配偶的簽名同意,患者不一定會來告;但只有患者的簽名同意(甚至只是用比的來表示,沒辦法簽名),而沒拿到其他親屬或配偶的簽名同意,法律風險是更高的。
- 簡言之,如果我是醫院或醫師。儘管明知患者意識清醒(但沒辦法清楚表達意思)表示要移除插管,配偶卻堅決不同意,可能我就不敢只聽患者的意思配合拔管。
- 當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在《醫療法》的順序沒有高低,但即使親屬同意了也簽字,配偶卻堅決不同意,對醫院或醫師同樣有訴訟風險啊。
三、2019年通過了《病人自主權利法》,醫病雙方都有更多法律依據處理「拔管」問題
- 在實務的醫療糾紛中,您的問題可能算單純的,更常見的「拔管」問題是重症患者在什麼時候可以決定放棄治療自然死亡。
- 到了2019年,臺灣出現了《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病患的善終權益。
- 以前,雖然病患在意識清醒時可以要求醫師當自己走到生命盡頭,不要再做無用的救治,徒增痛苦,希望自己有尊嚴的走。但病患這種要求對醫生而言不具意義。
- 醫生可能當下說好,但當病患進入插管或須靠接呼吸器維持生命時,決定要不要拔管或要不要再做無效的搶救,決定權仍在病患家屬。
- 換句話說,醫師必須得到病患家屬的同意並簽下書面同意書時,醫師才會拔管或不再做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因為死人不會告人,只有活人的家屬才會,醫師當然是聽活人的。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就在解決這個問題。
- 因為《病人自主權利法》可能沒辦法處理您發問的狀況,所以就講到這裡。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