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換照一案,實際上判斷是否對錯尚待「言論自由市場」來「真理越辯越明」(前提是言論自由市場尚未失靈),但對於NCC否決中天換照之處分理由,是否有侵害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之保障,似乎可以先簡單從大法官解釋的角度探討;也就是說,我們先不討論NCC「認定事實」是否正確,假設NCC認定的事實是「上帝事實」,那他否決的理由本身,是不是就已經觸及新聞自由之界線?
艱深的說明一下幾個重要的大法官解釋
既然要從大法官解釋討論中天換照一事,那麼不可避免的只能來說明一下跟媒體跟新聞自由相關的幾號釋字,如果覺得太艱深,而且相信作者不負責任的濃縮,可以只看懶人包即可,如果想要看全文,可以點連結:
懶人包:媒體傳播是言論自由之一,但是有限制也有社會義務;電波頻道是大家的有限資源,要公平分配;人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媒體要給人民一定空間表達意見或澄清之權利。
懶人包:媒體為「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可以監督政府跟在野黨,因此對於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十分重要!既然如此,憲法就不是只保障媒體不受國家侵害,並且要求國家應該建立制度來保護通訊傳播自由!
懶人包:「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
NCC否決的理由,是否有違反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保障之疑慮?
依照
NCC的新聞稿,其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之理由總共有下列四個,而這些理由是否有違反新聞自由之保障呢?
未能落實新聞專業
以釋字之立場係認為國家應該積極建立維護新聞自由的制度,從這樣的解釋衍伸,我認為國家雖然可以介入形塑新聞自由的環境,但是介入的方式、程序、理由等等都應該要盡量明確,不然可能會過度解釋而有侵害新聞自由的風險。
舉例而言,以「違反事實查證」來認定違反新聞專業,是因為要「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的前題,就是正確的資訊,而且事實正確於否、有無查證行為,對於主管機關比較不會有模稜兩可的認定空間,而被懷疑有黑手介入,因此媒體沒有盡事實查證義務,或許可以認為有違反新聞專業。
但是如「妨害公序良俗」就比較抽象,在公共意見的平台構築的過程當中,難免會衝撞所謂的「善良風俗」,而如果在極權國家,也可能以此演變為箝制新聞自由的理由,因此以此認定是否有違反新聞專業,似乎就容易遭人質疑。例如,在民風保守的國家當中,有新聞台極力報導同性婚姻,因而被裁罰「妨害公序良俗」,是否就能認定新聞台的新聞專業不足呢?
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
釋字既認為國家不能任意侵害新聞自由,又要求國家建立保護新聞自由的制度,則國家監督媒體內部自律制度是否完善來判斷該媒體是否已經戕害新聞自由體制,並適時予以汰除,應該算是一個「沒有介入個案新聞言論審查」來建立新聞自由保障制度的方式。
但是否確實沒有介入或遭受影響,則仍然要看主管機關對於內部控制與自律機制失靈之認定有無刻意有寬嚴不一的標準。
新聞製播遭受不當干擾
基於防止資訊壟斷以及人民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國家除了去塑造一個資訊不被單一或少數媒體壟斷的環境外,也應該去塑造一個多數人民能大略平等接近使用媒體的環境。所以,如果有某單一或某少數的個人,能夠取得較大眾更為優越的、使用媒體的權力,那麼就很容易形成「話語霸權」,惡魔貓男就會出來變成大家的噩夢。
所以在新聞製播上,如果多數的媒體不能嚴守一定程度的自主立場,可能因此將造成新聞自由體制的崩壞,那麼成為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的功能當然就會蕩然無存,因為該媒體已不是公共意見,而是特定人的傳聲筒。
中天新聞所提補充意見與承諾,未能具體說明改善可能性
「你的說明,我不滿意」的概念,我也不知道這個有甚麼好分析的,交給厲害的大大來!
綜合上述,在NCC提出否決換照之理由,似乎還算合理,問題或許會出在事實涵攝的部分,也就是事實是否足以被判斷如此,而這個問題最後或許就會演變成大家對於NCC這個機關的獨立性信任到甚麼程度。
另外,長期以來筆者就是風向仔、尚書大人、十足的投機份子,風往哪吹往哪倒,十分的機靈,所以如果法學界的大老們、先進前輩們提出精闢見解認為這件事情有(或沒有)侵害新聞自由,這邊馬上就會投機過去也千萬不要罵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