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夯的電視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剛好打中我看劇的點,讓好久沒有追劇的我就這樣看了下去,在netflix上看到凌晨兩點,完全是當作自己沒有工作要做的狀態。在劇情微劇透來說,不得不說蘇氏四兄妹十分的匪類,只可惜最後結局描述他們的改變有點點薄弱,期待接下來的第二季能夠看到更完整的劇情,或者能夠補完這些改變的描寫,然後,一哥棒棒。
而那個三兄妹(扣掉導演)到最後把祖業經營到倒閉以後,竟然還汲汲營營的想要告男女主角未經授權就使用珍賀齋的配方,據此來要一筆賠償費。哎哎哎,也太過分了吧?雖然說CEO有說他問過律師,但是身為律師還是想要來好好研究一下,是不是真的這些傢伙告得成?
劇透-案件事實
反正前面冒出了很多事情,所以小鷗、發貴跟老闆娘三人合夥繼續經營珍賀齋,在發貴的努力研發之下,終於做出珍賀齋的代表作-鳳梨酥。殊料,嗆紅就是反轉的開始,這個代表作確實讓珍賀齋蒸蒸日上,但是也引來原本的蘇氏三兄妹覬覦,因此大哥就回家要求繼承珍賀齋負責人,並且把小鷗、發貴趕走。而小鷗與發貴在被趕走之後,隨即創立了深圓烘培餅店,發貴帶著當時磨練出來的技術以及自己琢磨出來「自慢の味」,深圓烘培餅店漸漸超越珍賀齋。蘇氏三兄妹在日漸凋零的珍賀齋中心有不甘,認為發貴研發的配方是珍賀齋的,因此要老闆娘出面對小鷗、發貴提起侵權行為訴訟…。
究竟蘇氏兄妹的主張是否無懈可擊?
劇中,小鷗有說這部分他請教過律師,發貴的配方是屬於珍賀齋的。這句話的出處如果沒有意外,應該是依據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所以發貴在珍賀齋的時候,努力研發的鳳梨酥配方,依照這條規定應該是屬於雇用人也就是珍賀齋所有。因此蘇氏兄妹依照同法第12條規定,可以跟小鷗與發貴請求大筆的損害賠償。
不過,戲劇不是訴訟,為了要讓劇情順暢,確實沒有必要對於法律上的爭議多加描述,不然就變成枯燥的法律討論,但是這邊就是要來分(枯)析(燥)一(討)下(論),到底小鷗跟蘇氏兄妹的認知對不對?
配方不是專利權
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要受到專利權保護需要經過申請並審核通過,在劇中並沒有提到有任何人去將鳳梨酥的配方申請專利權,因此這個配方並不是專利權,原則上也不受專利法保障。
鳳梨酥的「配方」受營業秘密法保障?
雖然沒有申請專利權的配方是不受專利法保障的,但是如果符合要件,還是有營業秘密法保護。那麼,發貴研發出來的配方,是否受營業秘密法保障呢?
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營業秘密,明確的表示包含了「配方」,但這不代表發貴遭受到蘇氏兄妹的暴擊,被打趴在地上。因為這個「配方」還需要符合三個要件,也就是一、這個配方資訊不是一般糕餅廚師能夠知道的。二、這個祕密有價值。三、老闆有保密。(註一)第一點我們假設沒有問題,發貴研發出來以後應該是沒有放在台灣廚藝訓練學院平台公布。
可以討論的是第三點,(以下劇透)在劇中,發貴跟老闆娘對於鳳梨酥當中,土鳳梨跟金鑽鳳梨的比例、用哪一國的奶油、哪一國的麵粉,沒有做任何的保密措施,直到最後幾集發貴已經離開以後,蘇家大哥才要求波羅蜜不能亂說鳳梨酥的作法,但這也被老闆娘打槍,他直接跟所有臨時來幫忙的師傅說明為何他們無法製作出相同水準的鳳梨酥以及其中的差異點,從這些內容來看,珍賀齋是否認為該配方是屬於自己的「商業秘密」,是值得討論的!
從這段劇情延伸出來討論,老闆娘說老師傅的經驗很重要,每一期批貨進來的鳳梨,它們的水分、甜度等等,都需要依照季節而有所調動,因此製作鳳梨酥的配方不是絕對的,只有鳳梨酥的味道是絕對的,也就是說,這個鳳梨酥美味的秘密,是在「配方」?還是「師傅的經驗」?如果是師傅的經驗,下一期的鳳梨進來,就需要師傅再調整一次製作比例跟方法,那這個只適用在這一期鳳梨的「配方」是否具備價值?有沒有「秘密性」?而發貴隨著不同季節不斷調整自己鳳梨酥配方,是否仍有使用到這個「配方」呢?
不過光是要證明深圓烘培餅店所製作之鳳梨酥有使用珍賀齋鳳梨酥之配方,就有點難度了吧?(註二)鳩咪!
那我們退到海邊假設是營業秘密,發貴就不能用這個配方了吧?
事情也不是那麼簡單!這一切要再劇透另一件事,在劇中有提到發貴、小鷗跟老闆娘為了把珍賀齋做起來,於是「合夥」努力打造品牌!
這樣就好玩了,在之前的
文章中曾經提過,合夥是一個法律有明確定義的契約,那我們就假設他們都能證明合夥關係存在好了。以劇中所述我會這樣推論這個合夥關係,發貴提供技術、小鷗提供營運與行銷、老闆娘提供錢,一起經營這個合夥事業,而既然如此,發貴在老闆娘的銀彈跟小鷗精神支持下所研發出來的這個鳳梨酥配方,
概念上似乎不排除是屬於「合夥財產」(詳細法律關係推導如註三,不看也沒關係),是所有合夥人公同共有的,既然如此,這個配方還是珍賀齋所有的營業祕密嗎?
更何況!(劇透注意)深圓烘培餅店依舊是,發貴提供技術、小鷗提供營運與行銷、老闆娘提供錢,一起經營的合夥事業,沒有人說一個合夥事業下面不能有兩個品牌耶!你沒聽過弄臭了一個品牌,換個名字就能繼續騙...我是說繼續營業嗎?自己的合夥事業中的品牌,使用自己合夥事業研發的配方,好像沒甚麼問題吧?反而是合夥團體要不要繼續給珍賀齋使用研發出來的配方,是不是還要先問過發貴他們呢?
照這個邏輯,說不定發貴停止授權珍賀齋使用配方來反打一波呢!(當然這還涉及配方是讓與還是授權,這個授權能不能停止等等,但想嘴一下應該沒關係)
騙人騙人!發貴永遠都是珍賀齋的受雇人,所以配方就是珍賀齋的
那我們退到海溝去討論,發貴真的是珍賀齋的受雇人,沒有其他合夥甚麼有的沒有的關係好了。那發貴研發出來的配方也必須要是在「職務上研究或開發」,這個配方才會屬於珍賀齋的。
為什麼要限制在「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的原因,立法理由(註四)說得很清楚,因為如果是你在職務上所研發出來的營業秘密,受雇人就已經取得薪水當作報酬,當然不能再擁有這個營業秘密。但如果只是「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可就不一定了。
發貴每天沒日沒夜,跟小鷗眉來眼去所研發出來的鳳梨酥配方,是老闆娘所企劃、監督執行的研發計畫,還是因為愛所為的自主研發,這件事可也是能夠慢慢吵的呢!
尾聲–可以討論的還很多,但我想要主角贏
例如,如果珍賀齋是「珍賀齋股份有限公司」,那前面很多推論就有可能因此不成立或要改弦易轍;例如,營業秘密到底是民法物權、權利還是利益?到底可不可以算入合夥財產?又例如,營業秘密的損害賠償怎麼算,有無刑事責任;但我不管,因為這是一篇爽文,我只是要腦補主角獲得最終勝利而已!你們如果攻擊我的法律見解就是支持蘇氏兄妹,叭~叭~反正姓蘇的就是告不贏啦,叭~叭~(沒啦,有錯請指正!)
註一: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註二:「然其上所載之「戰龍」成分(見北院卷第121頁)或被告所提之「戰龍」成分(見本院卷一第178頁),經與原告所提之「龍騰酒」配方核對,並不相同,此益證被告辯稱「戰龍」並未使用「龍騰酒」配方等語,應堪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營業秘密云云,並無足取。」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三:下列推導如果有錯請指正!前提是假定法律關係為三人成立合夥事業A以後,由A介入經營珍賀齋、深圓烘焙等品牌(比較簡單)。首先,既然是合夥關係,那就有幾種假設:第一是假設發貴受雇於合夥事業,那依照營業秘密法第三條第一項,這個配方就是合夥事業的財產,依照第二項則是合夥事業支付報酬給發貴後取得配方使用權,而因為發貴是技術出資合夥,因此該配方應該也被出資到合夥團體。第二,如果認為是合夥事業出資開發,則依照營業秘密法第四條,配方還是受聘人發貴的,而合夥事業仍取得配方使用權,而且因為技術出資合夥,該配方應該也被出資到合夥團體。第三,認為三人是共同開發配方,則該配方就是三人共有,並且共同出資到合夥團體。所以結論上只要是跟合夥事業掛勾,似乎就有很多推論空間。
註四:職務上所研究或開發,係雇主所企劃、監督執行,而由受雇人研究或開發所得之營業秘密,受雇人已取得薪資等對價,故應由雇用人取得該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