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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學者 Nathan F. Batto 在論文<民粹主義與韓國瑜(Populism and Han Kuo-yu)>就民粹主義的說明是:「(試譯)民粹主義是一種把政治競爭框架化為道德問題的路徑。民粹主義者頌揚那真實的人民,那些視作道德純淨且同質的人民。並非所有合法公民都是真實人民的部分,且民粹主義者堅持他才是唯一定義誰組成了真實人民的人。既然真實人民是同質的,那麼那就會有個清晰的人民意志。民粹主義者堅持他是唯一能辨識且代表人民意志的人。」從這裡我們可以歸納出三個民粹主義的特質:區別:依照特定標準例如經濟能力、教育程度做出劃分;泛道德化:將政治上的特定分化以道德標準予以評價,例如將菁英評價為劣質腐敗;真實人民:聲稱代表著真實人民。
在2018年時韓國瑜以庶民的形象對抗菁英的假想敵,並且利用 Huntington 所說的威權懷舊症(Authoritarian Nostalgia:經歷威權時期的人民因那時經濟之成長在自由化的社會中趨緩,且需自主抉擇,並面臨四起的自由實踐而感到今非昔比),成功取得高雄市的執政權並問鼎我國元首,然因我國資訊自由對於事實之揭露(例如業的十七年卻增加四千多萬存款、聲稱是一瓶礦泉水跟一碗滷肉飯卻支付了一億多元的競選費用)再加上在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的萌起使得主權問題進入台灣人民視野,進而民粹被作出了否決的選擇。但是在度過了這個時期,今日的美中關係已不同以往,港中關係也不再二制,我國也正再一次地面臨民粹的襲來,原先韓國瑜所代表的反動(reactive)勢力在今日重現。
反動的概念在 Hirschman 《反動的修辭》指出是如同牛頓第三運動定律的作用力/反作用力(action / reaction)一般的對應,而罷捷的反動性可在其緊接罷免韓國瑜後而來可見。2019年Wecare 高雄、公民割草行動等組織發起罷免韓國瑜的活動,作為反動韓的支持者在是年6月底即行聚集人力罷免黃捷。在2020年韓國瑜罷免案告捷後,罷捷就成為韓的支持者的目標。罷免黃捷的理由係因對韓國瑜支持者來說,具有卡里斯馬魅力(Charisma)的韓國瑜既然其超凡性本非透過理性論說來吸引選民,其無誤性內存於形象中,韓國瑜就是帶領中華民國重返七零年代美好過往的領袖,領袖是不會犯錯的,否則選擇他的自己豈非成了蠢蛋?
以此作為「信仰」,所有忤逆者因為異教徒而需滌清。信仰之為信仰本就超理性,正因須躍過理性之界,那不可能走於水上的走於水,不可能復活的復活,信仰才是信仰,而現代政治就是世俗化的神學。尤其黃捷的「白眼」形象被媒體給渲染,成為支持者歸因為韓國瑜(領袖)遭罷免(顛覆政權)而成為被歸因的責任者,就人性上總希望有個因果性的理解,就像古人把起火、水災創造出了人格神如火神、水神來解釋這些災難,黃捷也就成為必須為此「災難」負責的替罪羊。
在法律程序上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只要在相關法定期間內,有原選舉區選舉居百分之一以上的提議人、百分之十以上的連署人、有效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換句話說,在鳳山有287829人,已經通過有2900份提議、29000份連署書,在二月六日若有大於72000票且同意大於不同意票,罷免黃捷即為通過,尤其在在韓國瑜支持最為低迷時的2020年總統選舉在鳳山區其仍有82432人的選舉人支持,今日距離選舉已有一年餘,結果尚處於薛丁格的貓狀態且不樂觀。
罷免韓國瑜的理由除庶民形象的虛妄,也包括政治誠信的匱缺與將政治貶低為娛樂的言行,最重要的是台灣所面臨的特殊地緣政治困境正在於具有敵性中國的併吞企圖,韓國瑜的行為卻已表現出其所代表的敵台勢力。對具有台灣民族共同身分認同的「台灣人」來說,殖民政權本已為法理上與事實上所難容,尤其對戰後的自決權被遺落的島民而言更像是在每次的民主選舉中做出臨死之鳴,對韓國瑜的罷免是高雄市民在此的政治行動,而其意義正在於主權的宣稱與身分認同宣示。然而,對於黃捷罷免卻只是對應於罷免韓國瑜的反動,換句話說,若無罷免韓國瑜則無罷免黃捷,更且,因為罷免韓國瑜才罷免黃捷,罷免韓國瑜正為罷免黃捷的充分必要條件,那麼這樣的政治行動能有「意義」嗎?
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1月5日中選務字第1103150001號公告,罷捷理由以:「(一)問政未盡議員之職責:未關注鳳山淹水、道路不平、問政作秀翻白眼,態度誇張侮蔑,毫無科學事實根據抹黑,內容無關市政僅為個人關注議題如性平;(二)問政內容扭曲事實、罔顧民意。違背其專業良知,為反對而反對,絲毫未見其展現市議員應該有之功能:扭曲韓市長查樹洞在發掘孑孓來源、水罐金獅湖放於以使孑孓浮水供魚食用遭黃捷譏笑;(三)用意識形態問政,行事風格兩套標準。沒有是非與對錯,只有顏色與政黨利益:質詢韓市長刻意停建高雄輕軌與事實不符;(四)做人不厚道沒有禮義廉恥不足代表民意:抹黑韓市長說「許議長為狗熊」沒有人性,枉費許議長提攜照顧,靈堂弔唁擦大口紅而無哀容間媒體卻嚎啕大哭有失禮節;(五)違法介入港報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違反國安法21條,對前市長赴港銷農產為中共同路人,對己母親廈門經商絲毫不提。(標題如實,內容摘要)」
議員之責是否有盡有事實為憑,黃捷議會問政有提案182件、全勤質詢、2500件選民服務並連續三個會期獲得公督盟優質議員肯定(參考黃捷答辯書),故此等為可驗證之經驗問題且已透由此等資料而經否證。然其於罷免理由可概稱為民粹語言,內容以違背良知、兩套標準違背道德之行為批判黃捷外,更直接以禮義廉恥不足不厚道為由逕行將儒家禮教移用為當代政治標準,這些皆為民粹特徵中「泛道德化」之特徵。以此語言所喚起是那些有相同儒教思想(等同於中華文化)者之道德直覺,使在觀念中對於此等事實所進行的非價判斷成為行動的基礎。
加上罷捷行動作為罷免韓國瑜的反動,韓國瑜在選舉時喚醒支持者對於兩蔣時代的緬懷,對於支持者而言兩蔣仍然是總統,韓國瑜也仍然是市長,這在罷捷理由書仍然如此稱呼可見,對於支持者來說領袖的超凡魅力可在不死性中顯現:無論是生理性的死亡或是政治性的死亡(罷免),凡人的規則不適用於領袖身上。
最重要的是何謂國安法第21條?我國之國家安全法全文共僅12條,所謂第21條實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其中第21條前段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第20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換句話說,罷捷之理由係以他國(且非中華民國)之法律作為引據,然而精確而言對於罷捷者來說是以「本國(中國)」之法律對黃捷提出違法之判斷並作為罷免行動之理由。然就我國之公職人員罷免逕引他國法律是否妥適?答案已屬明顯,遑論中國在政治上乃是台灣之敵對勢力。尤其在在中國是否存在「法律」更是一個已明顯有答案的問題。
我國在九零年代強人執政下和平民主轉型使得自由的取得不像美法一般經過革命以生命為代價換取,在民主化末潮一次取得過往兩世紀各國民主化的果實,尤其台灣的特殊處境在於執政黨並非在內政上的方針歧異,而是國族認同的根本差別,再加上國際政治上共產黨已承繼中國的道法統而使具有中國認同者趨往。
民粹語言是透過情緒去「動員(mobilize)」那些《狂熱份子(The Ture Beliver》(Eric Hoffer著),那些失意者,而這些人從來就不是理性能論說說服。尤其這些罷捷者可等同於中華文化的遵循者,例如在2021年1月31日的罷捷遊行中領銜人劉辰芳說:「她站出來是為家人健康,不是政治操作,黃的問政很多是荒腔走板,如勇於認錯,長輩會原諒,黃卻死不認錯。」這裡可明顯見得的是仍將儒教式倫理作為理解現代政治的框架,對於他們而言,黃捷不是被託付選民意志的代表,而是不知好歹的小孩。
存在於政治社會中不盡然即等同於公民,公民必須反思自身的行動意義始堪稱適格,公民之間的互動必須要在相同平台上進行溝通,然而在罷免說明會中領銜人劉辰芳亦就無關於罷免理由書之言論予以發表,內容略以:「我不要我的孩子吃毒豬肉,經歷六次化療、三十次電療深知疾病痛苦,不要孩子以後也遭遇病痛折磨」,哽咽表達咽表達黃捷在表決瘦肉精零檢出時落跑,並在第二輪時離開。於此亦符合動員所需要的情緒性條件,條件滿足後即無須其他論說,第二輪即便不進行辯論,對於罷捷者而言也無關宏旨,因為注意力本就無欲延長至那時。
觀察政治並不同於理化科學中可將我們要觀察的對象放置在不同的情境中予以培養,以確定在不同的環境中會有不同的發展,除了時間的不可逆之外,我們無法把社會背景給去除來理解事件的意義。然我國慣行於去脈絡化式的理解,政治歷史對人文的貶抑與理工搭上戰後經濟起飛的科學實證迷思外,這也是缺乏思考的結果。
然而,繼承中華文化道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被緬懷的韓國瑜原先所代表的中國勢力、罷免理由書中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及在罷免活動發言人徐尚賢所指出的罷免黃捷意義(罷免落跑萊豬議員、堅持反萊豬立場、展現真正的民主、訓流氓惡霸政府。以及當日仍出現的民粹語言仇恨言論:將黃捷稱為婊子。),將整體敘事作為脈絡來理解本次罷免事件可以觀察得到的是:中國對於台灣的併吞企圖以民粹之氣再起。這更可在曾批判韓國瑜的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已被罷免,曾批判韓國瑜的台中立法委員陳柏惟已被韓國瑜支持者動員連署罷免可見。
事件的意義必須被放在國際政治背景下理解,即便罷捷者所創造出的意義在政治公民德行的層面上是空洞的,但在政治現實中這不只是高雄市議員的罷免而已,而是敵對勢力的併吞行動。具有台灣身分認同的我們不僅必須反抗,在公民德行上也必須確知自身行動的意義正是在於維護主權與身分認同,即便是不得不的結盟,然在政治範疇中敵友關係的必然劃分也將使得協力成為必須。因為我們是個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為了達到這一步前人已經付出許多代價,而為了維持這個擁有自由的狀態也是必須要付出代價。我們面臨選擇時的不選擇也將被判定為行動的一種,因為不作為也是一種行動,我們既身為自由的公民就有責任,就必須為自身的自由擔負起自由的代價。
做出選擇:台灣或是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