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7條所規定的洩漏「工商秘密」罪,其與營業秘密法第2、13-1條所規定的洩漏「營業秘密」罪,二者到底差別在哪裡呢?
首先參照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關於「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的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號,可知:刑法第 317 條的「工商秘密」,不等同於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營業秘密」!
再來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解釋,就可知道二者之間的異同:
1. 相同點:機密資訊,均須在客觀上具有不公開性,非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資訊或者技術(秘密性),且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經濟或價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