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新聞,標題是「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假遭罰」,也就是說整個事件,銀行是才違法的一方,因為勞動局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去年10月即裁罰銀行2萬元,並公布銀行名稱。因為根據現行勞基法,不一定是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要給予婚假,至於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部分,訴願委員會要求重作處分。
報導中還提到:由於行政機關無法判斷是否濫用權利,僅能向戶政機關調查是否有結婚事實,以及詢問當事者是否有結婚意願,若上述條件均符合,按照規定銀行就需給予有給職的婚假;若公司不服,則可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書面警告,但仍要先給假,再透過「勞動事件法」進行調解,或進行民事訴訟。
若這個判例成立,這個行員從此就不必上班了,大可繼續結婚、離婚,離婚再結婚,一路玩到退休都不用工作了,不是嗎?實在是太扯了,怎麼會是判銀法違法?給薪水的資方明知行員故意佔銀行的便宜,卻沒有任何方法可制裁?而這個行員也很天才,怎麼會想出這種鑽法律漏洞的方法?而且是一而再、一再而三,還請了第四次,真的是白目到了極點了。
再者勞動局既然說這樣的行為不違法,那勞動局的已婚員工們也不要客氣了,大家趕快揪一揪,集體去戶政辦離婚再結婚的手續,自己的假自己爭取,因為這樣做並不違法,到時候勞動局也會被罰款和公布名稱嗎?還是這樣的處罰只限私人機構,不會影響到公部門,公務人員服務法有規範這類條文嗎?
這個世界本應該因法律的規範,變得更公平、有秩序,但勞基法卻合理化地包庇不合理的人事物,真令人覺得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