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No. 118,#自由與安全不是此消彼長的關係
陸續想找一些台灣人的言行作為每日猜招,但是總沒看見適合的。這個事件或許可以記錄,雖然我很猶豫要引用大法官釋字535號關於臨檢的理由書,還是要選這個警察的愚蠢言行。
警察養成、訓練、管理體系的問題我是外行,就留給其他專家吧。唯一能說的,大概是增加違法員警的代價,可能是個別員警,也可是分局負責賠償、或是整體納稅人負擔的懲罰性國賠,特別是涉及毀損證據的苛責性,但這涉及立法技術與政治問題,也是難如登天。
這裡分享另一個美國臨檢的情況https://www.facebook.com/ItsGoneViralOfficial/videos/361665471865078/
即使美國對於個人自由保護與強調,都依然有非法臨檢的警察,更別說還在法治嬰兒階段的台灣了。這樣想想似乎也能稍微寬心,別對台灣執法太過苛責?只是影片最後,美國警長出現,馬上放人,相較於中壢分局一意孤行送辦,一錯再錯,積非成是,從一個人的蠢,變成中壢分局的蠢,變成台灣法治的蠢。
我想說的是重點其實是整個社會對於「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荒謬價值。許多人都認為「配合一下」沒關係,我也完全同意「你有權利可以選擇配合警方無理由的臨檢」(憑直覺的臨檢,如果你喜歡這麼說)。因為「你的同意」就讓警察的臨檢工作合法且輕鬆許多。更何況,「你的同意」往往是目前台灣社會的個人理性選擇(一分鐘 vs 兩小時以上盤查、後續多年官司)。
只是,你的同意與授權,不要擴張到「#我對治安盡一份心力,#我好棒棒」的幻想的自傲,更不要拿來壓迫其他不願意同意授權的人「#他一定心裡有鬼」、「找麻煩欸」。
說到底,#你可能只是不敢跟警方捍衛自己的權利的小孬孬,而發現其他人願意站起來的時候,發現自己的懦弱與難堪,轉而加入支持警方的直覺式臨檢。
畢竟「#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是道德,是要求自己的標準,一旦要求別人,是一種自私與迫害。要求的越大聲,迫害就越嚴重,也就越自私。
回到捍衛自身權益、拒絕警察「直覺式」臨檢,網路上很多律師與前輩都有分享了,我想關鍵心法是冷靜、冷靜、冷靜,以語言代替肢體,以發問代替辱罵,然後適時地給彼此找台階下。「你要不要問一下學長還是隊長,這樣真的對嗎?」「你這樣真的合法嗎?」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衝撞體制,就像上面那個影片一樣,自詡為言論自由稽查員(公開場合攝影受言論自由保障),挑戰警方非法臨檢,就算被逮捕拘留二十四小時也無所謂,但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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