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含疫苗)的開發流程一般來說必須經過重重階段的臨床實驗把關階段:從最早的技術或是化合物萃取或合成篩選開發的選定、臨床前實驗(動物實驗)、再到人體臨床實驗。其中人體臨床實驗包括臨床試驗第一期(phase I)安全性試驗、臨床試驗第二期(phase II)有效性試驗、臨床試驗第三期(phase III)大規模有效性試驗,以及新藥審查 (New Drug Approval; NDA) 四個階段,待新藥審查核可通過後,藥品才能上市開始銷售,甚至有些藥品在上市銷售後,還被要求要再進行「臨床試驗第四期(phase IV)上市後監視」。根據統計,人體臨床試驗從第一期到新藥審查核准上市的總體成功率僅約 9.6%,而新藥研發研發費用也相當驚人,平均至少需要約 2.45 億美元 (約 74 億元新台幣),整體人體臨床試驗過程中以第三期費用最高,占整體人體臨床試驗成本的 60%,因此新藥通常研發到第二期或甚至在更早的第一期時,藥品開發公司就會進行策略決定是否繼續研發或是授權售出(license out)。
由於藥品或疫苗攸關人體健康,因此藥品或疫苗從開發到上市至少需經歷短則6年長則15年以上的時間。如遇上大流行病(例如這次席捲全球的COVID-19疫情)或是健康緊急事故,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為了因應此種狀況,首次於2004年依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564條與生物防禦計畫法案(Project BioShield Act),再陸續於2013年的「大流行病與所有危害防備再授權法案(Pandemic and All-Hazards Preparedness Reauthorization Act, PAHPRA)」、2016年的「21世紀醫療法案(21 Century Cures Act)」與2017年的「公法第115-92號(Public Law 115-92)」,修訂「緊急使用授權法案(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此EUA法案賦予美國FDA有權在緊急情況時宣布或授權尚未核准上市使用的特定藥品、生物製劑或是醫療器材得以於緊急事態的限定時間內得以使用!這次的多數COVID-19疫苗就是根據上述的EUA法案,在尚未完成完整的人體臨床試驗前,便能因應健康緊急事故而進行的緊急使用授權。
因為攸關人體健康,上述的人體臨床試驗都是採取非常嚴格的設計與規定,因此為了取得試驗精確度,會透過盲化進行結果校正。所以在人體臨床試驗進行時,會將藥物試驗的患者隨機編排為「實驗組」與「對照組」,其中「實驗組」給于真正的藥物,而「對照組」則給于不具療效的安慰劑(placebo)(例如:生理食鹽水),這樣的設計就是盲化設計,其中包含單盲研究(Single-blind study)、雙盲研究(Double-blind study)及三盲研究(Triple-blind study),直至研究結束進行資料解盲(Unblind)與分析。單盲是在進行臨床試驗時,僅受試對象不知自己是否為實驗組或對照組;雙盲是試驗對象及施測人員皆不知受試者為實驗組或對照組;三盲則是連同蒐集資料、醫師與分析研究結果的統計學家都不知道哪組資料屬於實驗組或對照組,其目的皆為避免人為因素影響臨床試驗結果。
所謂的『解盲』,就是在臨床試驗結束後,所有的研究人員才知道受試對象所屬的為實驗組或對照組組別,並公布實驗組與對照組的臨床試驗結果,並與當初的試驗設計相互比較分析而提出結果報告。此解盲後的臨床試驗結果,會委託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分析並評估,其評估結果則用以產生藥品是否具有療效的完整指標(endpoint)。
阿鴻 藥師/博士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