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舞龍和舞獅這兩師傅組成了舞龍舞獅團 Dragon & Lion Dance Group,各與 A Mall、B Mall、C Mall 三個客戶簽訂了三份合作合約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約定在過年期間,師傅們有義務於特定時段在三間賣場廣場前跳舞龍舞獅,而師傅們除了報酬外,也獲得一個跳完後可以「免費使用場地宣傳招生」的權利。
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如果履約期間那天師傅們身體欠安,不想動呢?哎唷,雖說這種簽了約不幹活的事兒,方法當然多得很,可我們師傅是老實人,不但不想違約 Breach (我看是不想賠錢吧),也不想將合約終止 Termination 或解除 Rescission ,只是很佛心地想「找人代打」呢?
「找人代打」在法律上用語就是「變更債務人 Change of Debtor」,基本上有「債務承擔 Delegation」或「契約承擔 Novation」兩條路可以走,讓他們「不用跳」——法律人會說這叫「免契約給付義務 Discharge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這會兒師傅們找了義薄雲天八家兄弟 Eight Brothers,八家兄弟很有義氣的說:「我來當這個合作合約當事人好了,有事找我!」,八家兄弟就變成新債務人 New Debtor!師傅們直接回鄉過年,沒他們的事!這就是「契約承擔 Novation」。
又或者,師傅們不想完全退出合約,只想委託 Delegate 八家兄弟跳幾場八家將代打,但師傅們仍有義務拜託接手的八家兄弟好好的跳完八家將,這就是「債務承擔 Delegation」。而同時,師傅也很有義氣地說,兄弟們跳完的場次,那什麼「免費使用場地宣傳招生」的權利就給八家兄弟了吧!這法律上稱作「債權讓與 Assignment 」。
簡單整理一下:
- 契約承擔 Novation:舞龍舞獅團只想回家過年,「無約一身輕」,客戶合作對象直接換成八家兄弟(內行話: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讓與人脫離契約關係)
- 債權讓與Assignment :舞龍舞獅團還是「有約在身」,只是把招生權利轉讓給八家兄弟 (內行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 債務承擔Delegation:舞龍舞獅團還是「有約在身」,只是請八家兄弟上場代打(內行話:第三人承受特定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
說到這裡,真心希望讀者們覺得有點「怪怪的」——疑?不是說好跳舞龍舞獅嗎?突然變成八家將,這樣頭家OK喔???還有,本來廣場用來給舞龍舞獅招生,現在改招收八家將學徒,這說得過去?
哈!當然不能說換就換啦!如果要換約,當然得客戶點頭,還要簽一個契約承擔/轉讓合約 Novation Agreement,裡面通常將三方當事人並列,寫明自何時起該合約當事人由讓與人 Transferor 換成受讓人 Transferee,並由受讓人承擔一切對原合約對相對人 Counterparty 的權利義務!
假設客戶 A 賣場點頭答應,那我們來看一下契約承擔的內文至少要長什麼樣子:
原文1:As of the Effective Date, Eight Brothers agrees and undertakes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of Dragon & Lion Dance Group under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and agrees to be bound by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譯文1:自生效日期起,八家兄弟同意並概括承受舞龍舞獅團應按合作合約予以履行之義務,且同意受合作合約中所有條款及條件所拘束。
原文2:Dragon & Lion Dance Group hereby novates its rights and benefits under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to Eight Brothers.
譯文2:舞龍舞獅團茲將合作合約中之一切權益讓與八家兄弟。
原文3:As of the Effective Date, A Mall and Dragon & Lion Dance Group mutually release each other from the various covenants, undertakings, warranties and other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譯文3:自生效日期起,A 賣場與舞龍舞獅團互相免除於合作合約中之各種限制、承諾、保證及其他義務。
如果不換約,只是替換權利義務,我國民法 297 & 301 規定的十分清楚:把這個招生權利給了八家兄弟,至少也得「通知」一下客戶,這個債權讓與才能生效;還有,換人跳這種債務承擔「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客戶得同意!
但民法中最推崇的精神不就是「私法自治」嗎?所以會先尊重當事人實際的約定。一般合約裡,通常由一個叫做轉讓權利 Transfer of Rights / Assignment 的章節來操作:
來看看與 B 賣場合作契約中的權利轉讓條款:
原文:Dragon & Lion Dance Group may not assign any of its rights or delegate any performance under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except with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B Mall.
譯文:除非獲得 B 賣場的事前書面同意,否則舞龍舞獅團不得轉讓合作合約中之權利義務。
結論:很清楚,別輕舉妄動,一切 B 賣場點頭才可以。
最後來看看與 C 賣場合作契約中的權利轉讓條款:
原文:Either Party does NOT need permission to assign its rights to a third party.
譯文:任一方轉讓其權利予第三方,皆無需經另一方之允許。
結論:啊哈! C 賣場說,轉讓權利你儘管去,可是這裡沒寫義務,所以師傅們要換人上場,還是得回到民法的規定—獲得C 賣場同意才行囉!
如果有的讀者認為以上全部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說了等於白說,反正不是當事人說好就好嗎?那完全說對了,在那種大家都很給面子的世界裡,不用寫合約,也不用看合約,到哪兒都一團和氣,實在太讓人心滿意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