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方式分為兩種:
- 透過法院所為之限定繼承遺產清算的程序
- 繼承人自為遺產清償之程序
本文只講1.
【透過法院主持之限定繼承遺產清算之程序】
1.開具遺產陳報法院
3個月內-->繼承人知悉繼承時起,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
**不得有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時,將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遺產清冊的開立有兩種方式:
(1)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法院在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繼承債務時,
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命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1156條之1、)。
2.法院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公示催告
依照民法第1157條
債權人依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