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馨慧
4月20日,華視受新北市政府委託錄製演習防災模擬影片,跑馬燈不慎誤播,於當天上午出現「共軍導彈襲台」等錯誤訊息,同日上午9時跑馬燈又出錯,呈現「大屯火山爆發」等錯誤天災資訊,24 日在自製民調圖表上的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職稱寫成「總統」。5月3日,華視新聞標題將總統蔡英文誤植為「蔡EE」,造成自4月以來的第六次出包。
華視近期接連出錯,公廣集團董事長陳郁秀、華視代理總經理陳雅琳為此請辭下台,4月20日華視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鄭自隆為新任董事長,但有多位董事表示異議,認為公視在華視持股85%,依往例應由公視董事長兼任華視董事長。
公視董事長為何能兼任華視董事長?兩者之間有什麼關係?造成華視接連出錯的癥結又是什麼?本集節目邀請公共電視研究員、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士學位學程兼任副教授程宗明,一同探討公視與華視的公司制度、華視走向公共化之後的經營問題,以及公廣集團董事選舉的改革方向。
兼任或自選? 公視與華視的關係
華視選出鄭自隆擔任新任董事長,引起部分董事疑慮,認為公視持有華視85%的股份,應由公視董事長兼任。程宗明解釋,2006年政府在制定政策架構時,將華視大部分股份捐給公視,是希望將公共電視基金會當成一個母集團,由母集團決定子公司的董事會,取得一體治理的效果,不過,華視也同時受到《公司法》規範,的確也可以先選出接任人選後,再由公共電視基金會追認。
行政院預算遊戲的惡性循環
本次備受熱議的「跑馬燈事件」也引發外界對公廣集團經費的關注。事實上,各類型的專案及勞務採購,佔了公廣集團近半的預算來源,這個情況是否反映出法定編列的預算根本不足?程宗明直言,法定編列的預算多少往往反應執政者對公共媒體的態度,這是常見的政治矛盾,也是世界各國皆存在的問題。
公共電視的標案分為兩種,根據《廣播電視法》第5條的特殊規定,公共電視基金會可以接受政府補助,例如臺語台、客語台以及國際服務,都是一種持續性的標案;第二種則是不定期、小額或是依據業務需求開出的標案,若要執行,不僅要合乎《預算法》的規定,還得合乎公共電視的內規,原則上,公視與華視僅提供專業製播的勞務,如果想在公視或華視的頻道上播出,必須經過內部專業的審查流程,排除政治或黨派介入,因此,政府的單方面宣傳內容是不太容易在頻道上出現。
節目主持人管中祥好奇,公視臺語台的營運採「委辦」方式,每年都要經由立法院審查,等同於立法院掌握臺語台的生殺大權,這種標案方式不會有問題嗎?為什麼不乾脆編足預算就好呢?
程宗明表示,有《國家語言發展法》作為母法保障,立委只能就預算的合理性做討論,不能根本否定此法律衍生的預算案。若說到預算案為何不由國家來編列,就要回到國家的財政預算制度來看,公共電視屬於國家捐贈財團法人,所有政府部會的財團法人都用同樣的標準,雖然大家都需要錢,政府卻以預算不成長為目標,希望財團法人「自籌」,因此經濟部許多財團法人都是用標案來解決財政問題。
然而,公共電視是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認同的文化產業,並非一般企業或法人,現有財會制反而會限制其發展,不過,行政院主計處卻認為此舉沒有違失之處,以致於每一屆的新聞局及文化部都提出要增加預算,無一不被主計處駁回。對行政院而言,於選票有利的衛生、健保、社會福利是最須優先顧及的,公共電視永遠是次要的選項。
民股與附負擔 通通沒兌現
2006年華視走向公共化之後,有兩項重要的輔助措施,一是買回民股,以完善公司的治理,但民股並沒有要賣,後來政府就沒編列預算,這件事就不了了之;其次則是附負擔捐贈,意即政府須給予華視一筆錢,以支持華視執行公共義務,不過這筆錢到現在都還沒給。雖然當初立定的法令是政府「得」編列預算,也就是政府是否編列預算可視情況而定,但華視必須要做公共義務,而所有的預算都得由行政院編列,就會出現上述行政院沒有強制義務就不願意編列預算的狀況,因此,這項法律形同虛設。
華視的財務狀況一直不甚理想,新聞頻道的預算有限,影響了專業人員的數量及品質。然而,華視被納入公廣集團之後,一方面要和商業媒體一樣以廣告維生,一方面又要維持公共廣電應有的標準,兩種截然不同的營運目的互相衝突,程宗明認為,華視若要兼顧兩者,必須要政府編列附負擔預算,結合公視,在公視的架構下發展才有辦法。
門檻下修非解方 審查委員會才是癥結所在
公視董座難產問題已存在多年,此屆董事會也延任一千多天,創下歷史新高。公視董座的選舉方式一直為人詬病,認為由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推選的審查委員會3/4通過門檻過高,以致於只要有四人反對便會破局,因此有人主張將門檻下修至2/3,此舉能否改善當前的問題?
程宗明直言,表面上看起來可以,但本質沒有改變,因為審查委員會的制度才是造成難產的元兇。他說,我們用非常高的標準選任董事,執行選任決策的審查委員卻可能是有權無責,甚至經由不透明程序產生。
審查委員會由各黨派推薦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是一個臨時性的編組,沒有既定的行政程序規劃,且不論公視董座選舉有沒有順利完成,審查委員都不用被咎責。當制度有問題的時候,人再怎麼公正都是沒有用的,審查委員需要一定的權責相符才能把事情做好、要被咎責才可以正常運作,當審查委員對被提名人投下不同意票時,就該清楚地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而不是黑箱作業。
程宗明進一步指出,政府必須對公共電視有責任,因此行政院在提名董事人選時,就應該對公共電視的管理政策以及行政院應該給予的協助做出規劃,並向社會大眾說明。有些人會擔心,讓行政院指派董事長,是否會讓公共電視淪為政府媒體?程宗明解釋,公共電視的上位法《財團法人法》中對於組織治理有很明確的規範、監理還有稽核原則,政府是無法隨意插手的,而且公共電視擁有長年運行的新聞製播準則以及強大的工會作為監督, 政治人物要單方面地討好公共電視是不可能的。
此外,必須界定清楚董事會的權責在於監理而非內容製播,由於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來自社會各領域,因此需要執行長或總經理來負起公共電視管理及製播的責任。然而,公共電視目前並沒有給董事會的單獨預算,董事會沒有足夠專業人員的幫助,常常需要涉入管理事務,程宗明強調,如果要改革,就必須讓董事會減少管理事務,回歸監督角色,才能避免董事會介入總經理職務,讓總經理回歸專業,當專業的人力資源足夠,我們就不必害怕董事會是否沒有實務經驗。
新聞製播準則 公共電視的命脈
程宗明在節目最後補充道,公共電視有兩項必須具備的資源:一、完善的新聞製播規範及節目製播準則, 如此,總經理才能擁有具規範性的管理與執行方式;二、新聞記者要有自己的規範與自主權,才能不依賴董事會,讓製播團隊能夠真正合乎民主社會運作,加上強大的工會文化,才能與政治力量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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