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 FTX 上週五(11/11),無預警聲請破產保護,引發全球投資幣圈大震盪,台灣估計也有高達50到60萬的受害者。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和財政部長蘇建榮到立法院備詢,立委李貴敏、吳秉叡等人關心FTX破產,恐造成台人不小的損失,蘇建榮回應,個人如果有列報所得就可以提報,個人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提列投資損失就可以扣抵,企業也是一樣。
這篇新聞有關蘇部長的發言篇幅有點短,坦白說有點模糊,我個人認為應該要再往下細分來討論:
1.有來得及出售相關虛擬貨幣,但因為價格下滑而虧錢:
如蘇部長所說,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如果當年度有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則可互抵。
2.來不及出售相關虛擬貨幣,拿不回來的:
參考財政部64/8/12台財稅第35843號及66/7/8台財稅第34440號函的精神,此損失並非交易所產生,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於報稅時無法申報損失扣抵。
3.相關稅法函令
財政部64/8/12台財稅第35843號
個人購買股票之公司破產致股票變為無價值時非為財產交易損失
納稅義務人買進公司之股票後,因該股票之發行公司宣告破產,致該股票無法出售而變成無價值時,此項損失非為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與財產交易所得互抵。
查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者為因財產或權利之交易而生之所得或損失,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有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買進股票後,因該發行公司宣告破產,致股票無法出售而變成無價值者,該項損失既非因財產交易行為而發生,依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66/7/8台財稅第34440號函
個人投資公司所生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有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買進股票後,因該發行公司宣告破產而使該股票變成無價值或分配剩餘財產價值低於原投資金額致發生損失者,該項投資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白話解釋:你所投資的公司破產,導致你的股票變成沒有價值,這樣的損失,因為不是你去做交易所發生的,因此不算是財產交易損失。
4.小結
有關 FTX 破產,國人之投資損失於報稅時能否扣抵,可能有賴財政部後續新聞稿進一步說明。
我個人看法如上所述,必須先討論究竟屬於哪一種狀況,才能確定是否能列報財產交易損失,且若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無法遞延三年扣抵。(國內財產交易損失才可以後抵三年)
不過我想實務上,真正會想去列報這筆財產交易損失的人應該不多,畢竟後續如果要提示相關資料時……也許會衍生更多案外案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