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人妻發現,丈夫偷吃女兒同學的媽媽,心碎向對方提告。雖然小三否認與人夫有不正常關係,但法院勘驗相關事證後,不採信她的說詞,判她應賠償正宮10萬元,可上訴。
正宮主張,丈夫與小孩同學媽媽發生不正常的男女關係,致丈夫反常態地與她分居,並提出離婚要求,讓她大受打擊,需要到精神科就診,心碎向小三提告求償165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小三則否認有曖昧關係,更無婚外情。
有家長曾目擊小三上了人夫的車,認為小三與人夫的互動過於熱烈,有超出一般同學家長的交往。另外,姦情曝光後,人夫曾親筆簽下「愛家協議」,承諾不會再與小三聯繫,若違反應無條件賠償老婆50萬元作為精神賠償。
人夫還曾簽下2張面額分別為12萬、7萬元的支票給小三當作「分手補償」,法院不採信小三的說詞,但考量雙方已分手,婚外情關係已結束,判她應賠償正宮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愛家協議有用?
在本則案例中,老公在被老婆發現外遇之後就跟老婆簽署了一紙愛家協議,那這個協議是有用的嗎?雖然在民事上來說這可以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無名契約,而其中的「若再跟小三聯絡就精神賠償50萬元」的條款看起來也是沒有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是個有效的契約。
但有些外遇協議、愛家協議等等都約定的有些過分,像是隨時把手機給老婆看、再外遇就去勢等等,這些條款都很有可能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導致無效,因此若對方真的外遇的話,確實可以先私下簽合約,但還是要注意有效性問題。
精神賠償可以同時求償?
本件案例中,法院只有判小三必須要賠償正宮10萬元的精神賠償(慰撫金),但為什麼老公不用賠呢?其實這則案子中比較特別的是,法官也沒有要求老公要「共同賠償」,反而只是小三要賠償而已,而這是因為,一方面正宮在提起告訴的時候,可能就只對小三一人提起告訴而已,而另外更重要的是老公其實也已經沒有賠償的必要了。
為什麼這樣說?因為以老公跟老婆簽的愛家協議來看,老婆可能已經先收到老公自願賠償的精神慰撫金,那代表針對侵害配偶權這件事,老公已經盡責了,也因此只要讓小三負責賠償就好,法院如果另外再對老公判罰就會不公平。
侵害配偶權要有什麼證據?
至於以侵害配偶權一事來說,有什麼證據是必備的呢?其實以本案例來說,雖然人妻提出的證據都算間接證據,但因為老公已經先自認他有發生外遇了,而且能夠透過其他人證證明他們關係異常,所以對於小三來說,要否認本件事實其實會比較困難。
那為什麼小三只要賠10萬?因為本件正宮的證據頂多證明「他們倆個有侵害配偶權的忠誠義務」,但並沒有證明說除了感情出軌之外,還有身體出軌的情況,也就代表侵害程度沒有那麼嚴重,因此所需賠償金額比較少,因此如果你想獲得更多賠償,那可以諮詢我們,讓我們幫你找到更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