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標準: 由被投訴人擔負舉證責任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整天想著要得分、樂於佔女性便宜、霸王硬上弓的男士。因此,美國俄亥俄州一所小型大學,安蒂奧克學院(Antioch College),在1991年做出了一項創舉,在學生手冊上,要求被控訴的學生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有得到對方語言表達同意」。也就是說,受害者去向學校投訴的時候,學校原則上會相信投訴人/受害者的說法,而請被投訴的同學做出回應。
當時許多媒體嘲笑安蒂奧克學院,覺得這個標準十分荒謬。許多男士認為這個規則很麻煩,要一直問問題、很解。但是,這個小學校的標準卻慢慢的被美國許多州納入刑法、許多大學,包括我自己服務的學校,也在學生手冊裡納入同樣的標準。我把該校學生手冊中關於「同意」的部份複製貼上在下面,並試著翻譯如下:
安蒂奧克學院性侵害預防守則
Consent is defined as the act of willingly and verbally agreeing to engage in specific sexual conduct. The following are clarifying points:
同意的定義,是指自願並且透過語言的方式去同意進行特定的性行為。以下幾點釐清
Consent must be obtained each and every time there is sexual activity.
每一次有性行為之前,都必須先徵得同意。
All parties must have a clear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xual activity.
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對於相關的性行為有清楚、明確的理解。
The person who initiates sexual conduct is responsible for verbally asking for the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開始性行為的一方有責任透過語言方式徵得對方同意。
The person with whom sexual conduct is initiated must verbally express “consent” or lack of “consent’’
受邀約進行性行為的一方必須透過語言方式表達同意或不同意。
Each new level of sexual activity requires consent.
每一個新的階段的性行為,都需要得到同意。
Use of agreed upon forms of communication such as gestures or safe words is acceptable but must be discussed and verbally agreed to by all parties before sexual activity occurs.
參與人皆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手勢或是使用安全字語來表達同意,但在進行性行為之前,所有參與者必須討論並且透過語言的方式同意這樣的溝通方式。
Consent is required regardless of the parties’ relationship, prior sexual history, or current activity (e.g. grinding on the dancefloor is not consent for further sexual activity).
不論雙方先前交往的情況、性史、或是當下的活動 (例如,在舞池裡耳鬢廝磨,並不代表同意進行進一步的性行為),都必須徵得同意。
In order for “consent” to be valid, all parties must have unimpaired judgment and a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act to which they are consenting, including the use of safer sex practices.
有效的同意,必須參與者皆有不受損的判斷能力,並且對彼此同意的行為/活動有相同的認知,包括安全性行為。
A person cannot give consent while sleeping.
睡覺中的人無法表示同意。
Silence conveys a lack of consent.
不說話表示沒有同意。
At any and all times when time consent is withdrawn or not explicitly agreed to, the sexual activity must stop immediately.
任何時候,只要同意被徹回、或是沒有清楚地同意,性行為都必須馬上停止。
All parties must disclose personal risk factors and known STIs.
所有參與人都必須揭露個人風險因素以及已知的性病。
「你為什麼不趕快跑?」本來好好在約會,對方突然開始對你毛手毛腳,被害者有時候也被突如其來的攻勢混淆,很多時候無法做出理性判斷。她/他也不知道她/他怎麼沒有趕快跑。她/他也很氣當時的自己,沒有勇氣趕快拔腿就跑、還擔心一個並不尊重她/他的混帳對自己的印象、看法。在新的標準之下,原告不需要去交代她為什麼沒有跑,而是被告要去交待他/她是否在有得到對方的同意的情況下,與原告發生性行為了。
問題一: 這樣的規則,會不會被一些壞女人利用來誣告男生強暴呢?
首先,一個女人要告一個男人強暴,她必須得先與該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因此,真的要利用這個守則來誣告男人的話,女性自必須先付出相當的代價。就這個角度來說,男性不需要過度擔心女性用這個守則來傷害自己的名譽。
儘管如此,男性朋友被誣告的確是有可能的,所以政策是否要改、要怎麼改,也都需要先評估相關的社會文化,在採納新舊標準之後會產生的結果。
如果採取原來的舊標準,要求女性/原告/控訴方擔負舉證責任,那麼,一些被約會強暴的女性就會因為無法提出確切的證據,因此有相當大的可能需要承擔被性侵的後果(我說「有相當大的可能」,是因為判決結果最後還是要看法官的心證,認為誰比較可信)。而男士也不需要特別去學習尊重女性,在性行為方面也可以繼續採取強烈的攻勢,因為只要沒有打人、造成外傷,性行為在法律上看起來都是合意性交。男性就不需要為約會強暴擔起任何刑事或道德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採取安蒂奧克學院的新標準,那麼,開始性行為的一方,不論男女,都需要擔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已經得到對方的同意,那麼,他/她就會被依校規或相關法規起訴。這個新標準的好處是,男性由於需要擔心被控告,因此在性行為方面就不應該再盲目地採取強烈攻勢,而需要更加謹慎小心,留意對方的反應,不能只因為對方只是在哭,並沒有衝出門,就當她接受他的性邀約。
當然,不管是維持舊標準、或是採取新標準,學校、警察、法院都必須小心評估相關證據,以免傷害無辜的人。
問題二: 這個政策很麻煩,連我房間裡的事也要指導。管太多了吧?
其實這個政策在實際執行上,對大多數在尊重彼此的前提下交往的男女,並不會有任何影響。如果你尊重對方,你就會想要知道他/她想什麼、而不會只是依自己的意志在從事各種活動,忽略、甚至不顧對方的感覺。另外,如果你和交往的對象交往久了,彼此瞭解彼此的語言、暗號,根本不需要擔心這個規則的要求,因為你們有自己的溝通方式。這個守則的重點,是希望學生們透過溝通的方式,去尊重交往的對象。溝通才是最重要的重點。「透過言語表達同意」只是達成溝通的一個手段。
這個政策保護了那些大學生、那些剛交往、第一次一起單獨出去的男男女女。
問題三: 發生親密關係的時候,男生一直問問題,不是很解嗎?
不會。尊重女性、願意溝通的紳士,才是最帥、最棒、最吸引人的男生。現在是二十一世紀,不是清末明初,女性希望社會尊重我們的自主權,尤其是交往的對象。不管男人女人,都希望自己的感覺被尊重。沒有人喜歡被視為單純洩慾的工具。
不管台灣還是美國,實際強暴案件當中,多數為熟人強暴。大部份的強暴犯不是躲在樹叢裡等著要性侵路過女子的陌生人,而是受害者身邊熟識、不熟識的友人。多數受害者與加害者是認識的人。
[2] 因此,要保護性自主的話,叫女性衣著保守是不夠的。
[3]政府、學校等相關單位,都應該更加強社會大眾對熟人強暴的意識。
參考資料:
Nicholas Dixon, “Alcohol and Rape,”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 vol. 15, no. 4, (October 2001), pp. 341-354.
Lois Pineau, “Date Rape: A Feminist Analysis,” Law and Philosophy 8 (2989), pp. 217-243.
[2] If Lin, 「熟人加害、男性受害比例超乎想像——五張圖看十年來性侵案面貌」,關鍵評論網,2016/10/01。Accessed 5/5/2018.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0311
[3] 陳憶慈,「女孩被性侵時,都穿了什麼?看到她們當時穿的衣服,大家都沉默了...」風傳媒,2016/09/23。Accessed 5/5/2018.
http://www.storm.mg/lifestyle/11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