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蘋果日報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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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高等法院法官侯選人性侵案事件,引起爭議。侯選人卡瓦納法官(Brett Kavanaugh) 被一位心理系教授福特(Christine Blasey Ford)指控,在1982年時,試圖性侵她。她週四在公聽會上描述當時的經過。故事大致是,當時她去參加一個趴踢,中間她上樓要去上廁所。她一上樓,就有人從她背後把她推進廁所對面的房間。然後她就看到卡瓦納垮坐在她身上,開始亂脫她的衣服。卡瓦納當時看起來已經是爛醉,加上她當時裡面穿了一件連身的泳裝,因為卡瓦納並沒有成功地把她的衣服脫掉。當時在場還有另一名男孩 (Mark Judge), 她看了男孩一眼, 希望他可以幫她。但是這兩個爛醉的男孩看她驚慌痛苦地掙扎,覺得非常好笑,因此兩人不停在大笑。後來她開始尖叫求救,卡瓦納急著把她的嘴摀起來,她當時很擔心卡瓦納可能一不小心會殺死她。後來,她幸運地成功逃脫。
福特教授的故事公開之後,許多人質疑她的動機:「為什麼當時沒有報警,現在人家要選大法官了,才出來講?」
福特教授有回答。 當時,因為她並沒有「真的被性侵」,所以她也沒有想到要報警。她以為這一切過去就沒事了…。
其實大部份遇到類似情況的人,多數不會報警。你可以問問身邊(會願意相信你)的女性友人。
令我比較傻眼的,是居然有許多人聽了這個故事後的反應是:「哪個男孩小時候沒有做過類似的事?」「誰沒被性侵過,這有什麼好出來講的?」「不應該為了一件多年前的小玩笑,摧毀一個男人的一生!」
這案件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也需要更詳細的調查。我暫時先不討論那些問題。目前並沒有任何的檢方調查,也停留在「He says, she says」 (男方這樣說,女方那樣說。)的階段。說到底,真相可能也只有福特教授、卡瓦納法官、還有那個男孩三個人才真的知道。今天我想要談的,是性侵案加害者,如果只是想要開一個「小玩笑」,是不是我們大家就就一起笑就算了。
首先,我想問看看大家,有多少人不介意發生在福特教授身上的故事,發生在17歲的自已身上(不管你是男、是女),或是自已的小孩身上(不管你的孩子是男、是女)。
如果你不願意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已或自已孩子的身上,那麼,首先,請記得,務必要教育孩子們,要尊重他人的身體,不要做一樣的事。不要以為自已只是想開開玩笑,就不需要擔心傷害到別人。
其次,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福特教授又沒有真的被性侵,她有什麼好出來說嘴的?為什麼要浪費納稅人的錢,開公聽會來討論一個36年前都過追訴其的事? 她還是好手好腳的,還在當教授咧!就算卡瓦納真的做了許些事,他的行為也沒有傷害到她啊!她到底要幹嘛?
牛津大學法學家佳德納(John Gardner)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叫「強暴哪裡錯了」(The Wrongness of Rape) 。文章裡面他分析了幾個關於強暴道德問題的理論。有一種論點主張,強暴他人是不對的,原因是因為施暴者傷害了受害人的身體。佳德納認為,大部份的強暴案,由於受害人會掙扎,因此的確會對受害人的身體造成嚴重的外傷。然而,身體的傷害並不能完全說明強暴所造成的傷害。比方,小明跟小強說, 你如果不配合, 我就殺了你全家。小強因為害怕家人被傷害,因此只好配合小明的要求。在這樣的狀況下,小強的身體並沒有受重大外傷,但這樣的性行為就沒錯了嗎?當然不是。雖然小強的身體沒有外傷,他仍然被強暴、被傷害了。因此,強暴的問題, 不只是身體受傷的問題。
另有一理論主張,強暴會讓受害人一輩子都有無法忘記的陰影,因此強暴的問題,就是心理傷害的問題。佳德納認為這理論也不完全正確。的確,強暴案對多數受害者的心靈造成無可抹滅的影響。那麼,下藥把人迷昏,或是趁人酒醉時性侵他,就可以避免他將來有這個慘痛的回憶了。這樣強暴就沒問題了嗎?當然也不是。
佳德納認為,要說明性侵錯在哪裡,最好的解釋,就是康德的理論。康德曾經說過,「 不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把人當目的,而不是只當工具。」這句話的意思, 簡單地說,就是叫我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權,而不是單純只把他們當成有利用價值的工具。性侵他人的人,就是把他人「只當工具」的人。性侵犯完全不顧對方的意願、人格、尊嚴,只想要利用他人的身體,來滿足自已的性慾。你沒有把人當人看,這就是強暴不合乎道德的地方。
也就是說,性侵、性騷擾,可能對受害者的傷害不只是身體上的、心靈上的、更還有人格上的傷害。
如果福特教授描述的事件,曾經真實發生,那麼,卡瓦納法官年輕時做的事,對他來說,也許只是覺得好玩,也許他也不是真的想要強暴當年的福特教授。但是,他不顧福特教授的感覺、違反她身體自主權的那些動作,都是在踐踏他人的人格與尊嚴。為了自已覺得好玩、開心,就完全不顧他人感覺,不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就是強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