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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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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性騷擾的相關倫理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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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侵加害者道歉 受害者希望性侵加害者可以向他/她道歉,是一個有點天真善良的要求。如果加害者道歉的話,他/她就是承認他/她的犯罪事實。性侵是一種公訴罪,不是受害者可以和加害者私下了結的事。所以,除非加害者已經準備好接受他/她本來就應該接受的懲罰(白話文:除非他已經準備坐牢、進牢裡接受其它受刑人的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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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紐約時報上看到一篇文章,標題是What People Misunderstand About Rape,內容在討論為什麼很多人被性侵的當下,並沒有做出任何反應(像是馬上與對方搏鬥,或至少是逃跑、掙扎),反而會楞/傻在那裡。原文很長,我把我自已覺的重點的部份剪貼在這邊,給有興趣的朋友們參考。
要證明性侵/強暴案件發生,重點是證明雙方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如何證明這性行為是不是「合意」的呢? 「合意」或「同意」與否,是一種心理狀態,不是一種物理事件,所以受害人拿不出物理性的證據很正常。但,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已不同意,就表示他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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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不平等的社會裡,社會期待男性要積極地展開攻勢,而女性若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有義務要極力掙扎。你如果因為傻了、楞住了、呆掉了,嚇死了,害怕激怒對方,因而沒有極力掙扎,大聲呼救,那麼,男士沒注意到你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也不能怪他們。 就是這樣的信念,才造成那麼多約會強暴。
比較奇怪的是,有不少同學主張,女方雖然沒有同意與男方發生關係,但她並沒有被性侵。 如果她沒有同意與對方發生關係,卻被對方發生關係,那怎麼會不算性侵呢? 
假設我去跟主管投訴說我被性騷擾,我沒有證人、證據嗎? 我不就是證人、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在雙方說法不一致的情況下,主管應該如何處理所接收到的資訊。萬一雙方說法不一致,也只能證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中間,有一個人在說謊。至於誰在說謊,我們必須得繼續調查,才會知道。拿不出證據的人,不一定就是說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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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性侵案的三大重點:第一,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能提告的對象,不只有騷擾他的人,還有知情但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那個單位。 第二,所有受薪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必須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通報。第三,必須認真的「受理案件」--至少詢問相關人等,留下正式記錄,及回應方法。
2018年接連爆發了好幾起被名人強暴的女性站出來指控的案件。這些名人能夠成功地連續性侵那麼多女性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都不相信這些女人當初的指控。在收到性侵、性騷擾的申訴時,毫不作為,這就是支持強暴文化最好的方法。但是,所有指控,都是真的嗎?
個人猜測,在沒有受過任何性平教育訓練的情況下,一般公司、學校、政府部門裡的主管,如果遇到下屬提出申訴,說自已被同事A騷擾時,受理申訴的人,大概會有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就算我相信你被騷擾,你要怎麼證明A騷擾你呢? 」主管又不是神探、包青天,沒證據,怎麼幫你? 我估計性騷擾案大概都是這樣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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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的豬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