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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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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性騷擾的相關倫理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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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前妻跟法官說,乙性虐待自已正值青春期的女兒。前妻出示女兒的照片給法官看。照片中,女兒的胸前有大面積淤血。 乙要求法官讓他看看那張照片。看完後,乙跟法官說: 「法官,這事情發生的那一天,因為我太太報警說我家暴她,所以我在坐牢,是要怎麼性虐待在家裡的女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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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要性侵加害者道歉 受害者希望性侵加害者可以向他/她道歉,是一個有點天真善良的要求。如果加害者道歉的話,他/她就是承認他/她的犯罪事實。性侵是一種公訴罪,不是受害者可以和加害者私下了結的事。所以,除非加害者已經準備好接受他/她本來就應該接受的懲罰(白話文:除非他已經準備坐牢、進牢裡接受其它受刑人的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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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我在紐約時報上看到一篇文章,標題是What People Misunderstand About Rape,內容在討論為什麼很多人被性侵的當下,並沒有做出任何反應(像是馬上與對方搏鬥,或至少是逃跑、掙扎),反而會楞/傻在那裡。原文很長,我把我自已覺的重點的部份剪貼在這邊,給有興趣的朋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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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要證明性侵/強暴案件發生,重點是證明雙方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如何證明這性行為是不是「合意」的呢? 「合意」或「同意」與否,是一種心理狀態,不是一種物理事件,所以受害人拿不出物理性的證據很正常。但,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已不同意,就表示他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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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5/02/18
學校沒有教過我們、被害的時候應該怎麼正確的反應。很多人發現別人生氣的時候的第一個反應,就是想辧法哄對方開心。社會也是這個教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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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性別不平等的社會裡,社會期待男性要積極地展開攻勢,而女性若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有義務要極力掙扎。你如果因為傻了、楞住了、呆掉了,嚇死了,害怕激怒對方,因而沒有極力掙扎,大聲呼救,那麼,男士沒注意到你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也不能怪他們。 就是這樣的信念,才造成那麼多約會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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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比較奇怪的是,有不少同學主張,女方雖然沒有同意與男方發生關係,但她並沒有被性侵。 如果她沒有同意與對方發生關係,卻被對方發生關係,那怎麼會不算性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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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假設我去跟主管投訴說我被性騷擾,我沒有證人、證據嗎? 我不就是證人、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在雙方說法不一致的情況下,主管應該如何處理所接收到的資訊。萬一雙方說法不一致,也只能證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中間,有一個人在說謊。至於誰在說謊,我們必須得繼續調查,才會知道。拿不出證據的人,不一定就是說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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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處理性侵案的三大重點:第一,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能提告的對象,不只有騷擾他的人,還有知情但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那個單位。 第二,所有受薪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必須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通報。第三,必須認真的「受理案件」--至少詢問相關人等,留下正式記錄,及回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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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2018年接連爆發了好幾起被名人強暴的女性站出來指控的案件。這些名人能夠成功地連續性侵那麼多女性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都不相信這些女人當初的指控。在收到性侵、性騷擾的申訴時,毫不作為,這就是支持強暴文化最好的方法。但是,所有指控,都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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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個人猜測,在沒有受過任何性平教育訓練的情況下,一般公司、學校、政府部門裡的主管,如果遇到下屬提出申訴,說自已被同事A騷擾時,受理申訴的人,大概會有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就算我相信你被騷擾,你要怎麼證明A騷擾你呢? 」主管又不是神探、包青天,沒證據,怎麼幫你? 我估計性騷擾案大概都是這樣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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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的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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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簡單地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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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要說明性侵錯在哪裡,最好的解釋,就是康德的理論:「 不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把人當目的,而不是只當工具。」這句話的意思, 就是叫我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權,而不是單純只把他們當成有利用價值的工具。性侵他人的人,就是把他人「只當工具」的人。你沒有把人當人看,這就是強暴不合乎道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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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加州有位法官,艾倫.裴斯基,因為在2016年輕判史丹佛大學金童布洛克.透納的性侵案件,於是,被民眾投票,罷免下台。對性侵案的輕視、與對金童的憐惜(himpathy),證明了裴斯基根本不適合擔任法官。 民進黨的文化與制度,似乎也有一模一樣的毛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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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Wen Lee
民進黨的性騷擾調查程序對申訴者極為不友善。首先,要申訴就必須公開,完全不保障隱私。其次,申訴者似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指責或檢討。再來,處理性騷擾的辦法之一,就是把申訴人或被申訴者調職。選擇一的話,申訴者多被降職。選擇二的話,被申訴人會得到升遷。最後,所有人都看不下去的,就是要求申訴人向加害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