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遇到三天以上的連續假期,想說可以利用探視權帶孩子出國旅遊,培養親子關係。沒想到身為主要照顧者(或唯一監護人)的前配偶不同意,說什麼都不願意讓自己把孩子帶離那麼多天,還大言不慚地說什麼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沒寫,不滿意就去打官司,可是打官司好像都要很久,等判決確定都過了好幾年的連假了,那怎麼行?有其他更快又絕對有用的辦法嗎?
方法當然有,而且改探視權真的一點都不麻煩。真正讓人困擾的是對方說詞反覆又遲遲無法達成共識,要是一拍即合,哪來這麼多額外問題?
要怎麼改探視權?要重新跑戶政事務所登記或打官司嗎?
沒監護權已經夠苦了,現在連唯一能接觸小孩的探視權都要被再三剝奪,這誰受得了?會發生這種事,最大的問題在於雙方離婚協議書沒寫好,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探視權寫得模凌兩可(如:隨時都可探視),不然就是規定太硬(如:每個月單數週的星期六下午),要是雙方都無所謂那倒還好,沒有協調清楚只會弄到最後問題一大堆。
探視權基本上可以當成離婚條件之一,事後如果想修改,無論當時是法院裁判還是離婚協議書中約好,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不用那麼辛苦又跑一趟戶政事務所或法院,但這邊會建議重新擬定一份協議書,雙方各持一份。請律師寫當然最好,不想又額外花那麼多錢找律師寫也會建議先諮詢專業人事,以免之後出問題又要另外修改,相當麻煩。
想改變探視權,但雙方談不攏,又不想打官司,怎麼辦?
探視權會弄到要打官司,肯定是已經沒有其他辦法了,不然正常來說根本不會有人甘願已經離婚了還要花那麼多時間繼續跟對方耗。很多人都把這種事想得太絕對了,方法可不是只有協議和訴訟兩種,還可以請第三方協助蒐證並協調。
看到這裡,或許您會覺得很奇怪,蒐證為什麼還得協調呢?首先,私下協議會失敗,除了雙方互看不順眼外,更大的一個原因在於「沒有充足的籌碼」,如果手中握有對方的軟肋或把柄,談判起來除了說話會更大聲,也會相對容易很多,所以絕對不要小看證據資料的重要性。
但是找專業人士談判就一定會成功嗎?這當然不一定!只是為您增加成功的機率,無法擔保一定成功。不過您其實也不用太擔心,在談判的過程中,我們也會為您繼續蒐集證據並聲請暫時處分,讓您就算真的走到訴訟那一步,也能提前掌握滿意的探視方式,並縮短訴訟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