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物理性危害,化學性危害都討論到了,那就看看具體設施上應該注意甚麼吧?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來自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工作場所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 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 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 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 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
- 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 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
- 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
- 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前項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 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 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 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 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 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 在此限。
-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得於 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㐀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 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路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 通安全防護設施或交通引導人員。
- 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 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 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 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 ,應訂定安全 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 說之管制設施施作。
並制定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 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 替代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 交通維持布設圖。
- 使用道路作業可能危害之項目。
- 可能危害之防止措施。
- 提供防護設備、警示設 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下一章節要針對
- 通道
- 機械防護跨橋
- 工作用階梯
- 固定梯
- 移動梯、合梯
- 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
來進行細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