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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宮們為了提告外遇,往往絞盡腦汁想辦法取得各種證據。沒想到的是,證據都已經準備好了,只差提告這臨門一腳。沒想到通姦早已除罪化,對法院來說外遇屬於民事責任,想提告只能自己來。無奈大老婆和小三根本就不認識,更不可能從老公那邊問出什麼訊息。所以沒對方資料就不能告了嗎?法律是不是在保護壞人?
外遇屬於民事的私人糾紛,除非牽扯到刑事案件,否則是無法透過報警的方式來將找人、證據調查都交給他人處理,這也是正宮太太們最吃虧的地方。但其實想告人並沒有規定全部的資訊都要有,只要能提供法院部分被告的訊息,也還是可以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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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對方資訊才能提告,這是必然狀況。就連知道本名都可能會有同名同姓的問題,綽號就更不用說(甚至在法律上根本沒辦法代表身分)。但如果您的證據取得方式是在公共場合拍到照片、至少能夠知道對方的長相,這便意味著還是可以透過近距離接觸或是從生活周遭得知對方的姓名;要是就真的只有對話紀錄,連小三人在哪裡都不知道,恐怕就無法對特定對象提告了。
但就算不能告小三,我們還是會建議老婆們以「提告老公」作為籌碼,要求配偶說出第三者的姓名,說了可以不告老公、不說就對老公提告。要是老公還是堅持保護小三,那其實可以考慮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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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名字想提告還是不夠的,就如前面所說,全台灣一堆同名同姓之人,要是名字又剛好不夠特殊,實在很難從幾千甚至是幾萬人中過濾出想告的那個小三,總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叫到法院來指認。都已經知道名字了,可以的話也請盡量打聽一下所在縣市區域,只要將範圍縮小,就有機會在提起訴訟時請求法院核發公文至戶政機關調閱對方的戶籍謄本。
但如果只知道小三名字的一部分,或只知道名字卻不知道怎麼寫,在實務上要提告還是有相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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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您很幸運得知小三的居住地,可至地政機關以該地址調閱「地籍謄本」。雖然我們一般人僅能取得部分資料被打馬賽克的二類謄本,但這在訴訟上已經很夠用了,在提起訴訟時可以先將不知道的資訊空下,等取得法院公文書後,再另外請求資訊公開的一類謄本即可。
但這邊有地方可能得特別注意,居住地不見得就等於戶籍地,如果地籍資料調閱出來沒有小三的訊息,那一樣是沒什麼幫助的,只能另外尋求解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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