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市之地方市議員,其選區之選民乙在山區經營酒吧,而該酒吧使用之土地已經竊占國有地,該地居民實在看不下去,因此向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管處)檢舉,建管處中主管違建的違建處理科科長丁,因此派其科員戊前往當地視察。
乙聽說丙去檢舉,連忙聯絡甲議員,並以100萬為對價,請甲議員出面協調,甲同意後,乙立即拿了100萬現金給甲,甲收下款項後第二天隨即聯絡丁科長,要求丁科長命其下屬戊不得舉報違建,未料丁科長直接拒絕。甲發現自己居然喬不動丁科長,只好在戊科員前往視察當天,直接在山路上攔下戊,表明自己是議員,要求戊不得舉報乙之違建,未料戊居然要求50萬之報酬,甲精打細算一番後,同意給戊50萬之報酬,並立即把手邊剩下的50萬現金交給戊,戊收了之後,到乙竊占國有地現場後,隨即藉故離去,未再有任何舉報情事。
丙檢舉後未見建管處有任何處理,因此找記者查案,甲驚覺事態不對,乃將手邊留下來的50萬元返還給乙,未料記者查證三年後,竟大幅報導此項情事,檢察官乃前往甲家搜索,在甲家搜索得到來源不明的財產8000萬元現款,而未婚之甲議員年收入約250萬元,檢察官因此在偵查原為建案的程序中,要求甲議員說明8000萬來源,並要求澄清8000萬是否為乙之賄款,甲接受其律師之建議而行使緘默權,就檢察官之詢問未答一語。(乙之違法占用國有地之地租約每月3萬元,乙自戊當日未舉發後至本案相關情事終結,約計三十年之時間)
請問
(只需要考慮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