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於111年7月10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塗銷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甲所有,乙於110年10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從甲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二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因此基於所有權請求乙塗銷該移轉登記。對此,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主張該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丙。試附理由回答:
- 如法院認定甲及乙主張之事實均屬實,應如何裁判?是否因乙移轉登記予丙係在甲起訴前或以後有所不同?是否因丙善意取得A地所有權而有所不同?(25%)
- 法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理由所為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及於丙?是否因法院有未依職權通知丙而有所不同?(25%)
二、
甲於111年10月29日訴請乙、丙二人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主張乙、丙及丁三人各以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共有該地,乙、丙二人於111年8月10日以價金一千萬元將該地出賣於甲,卻不依約辦理過戶,故依買賣關係提訴請求。試問:
- 在訴訟上,如乙抗辯甲未列丁為被告,本訴之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法院應如何處理?(25%)
- 在訴訟上,如丙抗辯甲於111年10月8日已起訴請求乙、丙及丁三人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本訴為重複起訴而不合法,應予駁回。甲則主張該訴係因110年5月10日甲與乙、丙及丁三人就A地所訂買賣契約而提起,兩訴並不相同。法院應如何處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