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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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心之所嚮的事無法好好抑制,但至少我們通常能夠掌控腦袋,封存身體裡的動物,離開叢林、表現得社會。可是有時候,腦袋的、社會的病沒辦法控制,一點辦法也沒有,只好記得要笑,連哭的時候都要笑,誰叫這個世界連一點點愛都給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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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丑:雙重瘋狂
由於長年的關押,造成他精神受創,經常都是一路支持他的姐姐秀子代為出庭,目前兩人在故鄉浜松一起生活,並共同經營部落格,秀子也經常出席人權組織的活動,聲援冤案。 長達半世紀的袴田事件,如今再度因為審判結果即將出爐而浮上新聞版面,日本的死刑存廢議題也因此被炒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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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death penalty to deter potential murderers, they must be able to rationally consider the consequences of their actions and fear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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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原因,和死刑存廢無關,主要還是對人命不夠尊重。今天不管死刑存廢,你我都不會去殺害無辜的人,因為我們懂得要尊重別人的生命與選擇,不應該勉強別人、或是把別人當成達成自已目標的工具或手段。因此,不管是要防止熟人殺人、隨機殺人,最根本、最重重要的一件事,還是是能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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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探討了耶穌治癒癱瘓者的故事,凸顯信仰的力量以及旁觀者與陪伴者的角色。癱瘓者不僅得到罪的赦免,更獲得了身心的治癒,提醒我們在生活中需要理解與包容那些曾經犯錯的人。透過耶穌的愛,我們可以參與到治癒的過程,成為他人的陪伴者,給予他們新的希望與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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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作者大衛·道的個人經歷,揭示了死刑犯委任律師在法律與道德之間所面臨的挑戰。我們可以透過他的眼睛看待法律與人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以及爭取死刑犯權益過程中的挫折與掙扎,並引發對死刑存廢議題的深刻反思,以及社會大眾對犯罪與懲罰的情感與邏輯。希望大家對於死刑的辯論有更全面的理解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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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是「國際不打小孩日」。我挺喜歡這個翻譯的。"spank"是「打屁屁」的意思,在這裡指用打屁股來懲罰小孩。所以比起「拒絕體罰日」這樣比較嚴肅生硬的名稱,「不打屁屁日」應該是更加貼切生動,不打小孩日算是介於兩者之間,保留了那個生動直接的意思,說的時候可能也比較不會難為情。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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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10點,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等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有關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26-1條、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等規定行言詞辯論。開啟了死刑存廢這個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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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死刑根本違反憲法"人性尊嚴",把人當成"客體/工具","可殺可剮"、"可以玩弄","不能教化",但,"人"是權力主體,根本不該被當成"客體/工具",因此,"死刑"就只是殺人機器,根本無法修補,根本不該被使用!(摘錄若干重點供參,此處無法詳述)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小威廉·布倫南大法官(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死刑是將人當成被玩弄、可丟棄的客體對待。」台灣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憲法中人性尊嚴之意義與本質,"簡單言即人本身即是目的、人性尊嚴之核心內涵為自治與自決以及人性尊嚴之主體是每個人"(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大法官陳春生協同意見書)。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廢除死刑已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並為國際法之強制規範,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國家應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修復犯罪造成的創傷,保護期待正義的被害人家屬。人權會衷心希望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保障,讓臺灣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並為人類進步作出貢獻。
這篇文章探討了政治人物近期在討論廢死議題的行為背後的真正動機,並提出了對於操作手法的憂慮,並呼籲大眾共同思考這樣的選舉文化是否符合我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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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得太好!!請參考https://vocus.cc/article/65901e6dfd89780001a9d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