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是「國際不打小孩日(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我挺喜歡這個翻譯的。”spank”是「打屁屁」的意思,在這裡指用打屁股來懲罰小孩。所以比起「拒絕體罰日」這樣比較嚴肅生硬的名稱,「不打屁屁日」應該是更加貼切生動,不打小孩日算是介於兩者之間,保留了那個生動直接的意思,說的時候可能也比較不會難為情。
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聽到這個日子的時候會產生一種有點搞笑的想法:如果一年只有這一天是「不打小孩日」,那是不是說其他天就可以打了?但仔細一想卻發現,或許那些在這之前只想過用打人或其他體罰來管教的家長,好好地體驗了這「不能打人」的一天之後,說不定就開始意識到,原來我不用打人也可以去跟他溝通那些你希望他調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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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上週的一件大事是關於死刑是否違憲的憲法法庭辯論。這件事並不完全等同於「是否要廢除死刑」的討論,是否違憲的解釋也並不完全等同於死刑存廢的立場--譬如說,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也可能認為死刑可以合憲,廢除的理由在其他地方;但當然,如果它違憲,自然是需要被廢除。
那場辯論有很多細節可以討論,但我還沒完全整理消化完,或許之後會有機會再聊。在這裡我想提的是整場討論的開頭,李宜毅律師給出了一組對比:一條路是艱難的道路--科學地研究和追查犯罪(者)的成因,因此來修補社會相關的失能、減少未來相似事情的發生可能性;另一條,則是快速地、直接地、應激反應式地透過以暴制暴的方式懲戒、殺死犯罪者。
有可能,社會大眾相信自己更需要的是後者,他們需要一個宣洩憤怒的出口,他們需要看到「殺人償命」、需要看到政府「替天行道」。有可能。但這麼做的結果是給了國家一個怠惰的藉口,成因的問題可以放到後面一點再說,總之,「要給民眾一個交代」。
回過頭來看「不打小孩」,我們會發現這兩件事情其實有一些相似的結構。一種過去的教養觀念會相信「不乖就是要打」、「不懲罰沒辦法讓他知道錯」。但現在我們更加知道的是,「懲罰更加沒辦法讓他知道錯」。相反地,懲罰使得一個人學著在犯錯之後去掩飾、逃避、不說、或說謊。他為什麼要說謊呢?因為他知道自己說實話會被懲罰,而對他而言重要的,是避免受到那樣的懲罰。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讓孩子明確知道為什麼一項行為不該做,僅僅是給予他肉體的疼痛或精神的畏懼。那只會讓他在你面前表現得像是服從權威,而不會讓他對相關事情的價值觀獲得成長。而一旦他對你感到害怕或厭惡、不敢或不願意以一種信任的方式和你溝通,對行為的共同學習就會愈加困難,從一個「管教者」的眼裡,便是更難管教、需要更多懲罰。
透過一天的「不打小孩日」,家長被迫跳脫前面的惡性循環,去走那條比較艱難的路。他不能用恫嚇的方式、不能用肢體的疼痛去「教訓」小孩。不能宣洩自己因為教養出現差錯與突發狀況而感受到的洩氣與惱怒,他必須要學著理解、必須要學著找出成因、必須要學著和孩子面對面溝通。
當然,與一個人花時間溝通、一點一滴找出並理解對方行為的成因是困難且耗時費力的。當這個對象是一名陌生人、尤其是一名已經因為重大罪刑站在法院被告席的所謂「壞人」的時候,人們普遍一點也不願意去做這些吃力的事。
當這名對象是自己的孩子時,或許會有多一些人願意拿出耐心,好好地溝通並把事情梳理清楚。雖然,這仍然是不容易的。尤其當一個人身處於充滿壓力的社會與工作環境時,即便是面對自己的孩子,他也很難永遠保持耐心。
我會相信,這是社會為什麼需要少一點「以暴制暴」信仰的其中一個原因。再我們首先拿掉了「打小孩」與「殺死這個人」這些再簡單不過的選項後,那些稍微需要費更多力氣的選項才陸續抵達我們面前。於是,我們會有更多機會,把那些影響更長遠的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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