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滅鼠咖啡-102北大法轉學考|法律擬答系列

2023/05/22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時間:2022.05.20

題目

甲、乙欲殺丙,購買滅鼠藥摻入咖啡端給丙飲用,當丙喝了一口,乙心生悔意,不但打翻咖啡,還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未抵達前,丙被路人送醫未死。甲、乙如何論處(102北大法轉,配分25分)

擬答

(一)甲乙將滅鼠藥摻入咖啡予丙飲用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5條及271條第2項之殺人罪之未遂犯,甲乙為該罪之共同正犯

1.本案丙未死,且按刑法第15條及271條第2項之規定,殺人罪之未遂犯罰之。
2.主觀上,甲乙皆具有殺丙之故意。客觀上,甲乙具有犯罪之共同實行,兩人為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帆,且丙已將摻有滅鼠藥之咖啡飲入,甲乙應論以著手。準此,甲乙該當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罪之未遂犯。
3.甲乙皆無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心生悔意打翻咖啡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條規定之準中止犯

1.本案丙未死,故乙成立未遂犯,已如前述。
2.乙於犯罪結果發生前基於已意中止,而打翻咖啡並打電話叫救護車,可謂防果行為,惟本案丙係由路人送醫,與乙之防果行為不具因果關係,故乙不成立刑法第29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中止犯,而成立該條項後段之準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甲可能成立該罪之準中止犯

乙成立該罪準中止犯,甲是否得基於共同正犯之交互歸責原則一併適用之?按中止未遂之體系定位,中止未遂係個人之減輕刑罰事由,故僅適用於有中止犯意並為防果行為之個人,本案甲不具己意中止,故甲不成立該罪之準中止犯,不享有中止犯之刑罰優惠。

(四)結論

甲乙為殺人罪未遂之共同正犯,甲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乙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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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Ali
Na Ali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在學生,有個讀法律的夢想,喜歡分享與學習知識。此為個人專頁,不專業讀書文章放置區。主要放社會科學相關的短文,作為學習記錄!有興趣的再來看,當然歡迎各路先進糾錯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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