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我們提到,在新的《憲法訴訟法》規定之下,憲法法庭出席的門檻與做出違憲宣告的門檻都被大幅提高,國家的司法權被嚴重影響。這不只是會影響到國家未來抗衡爭議法案的難度,也直接地影響到了憲法保障的國人權利。
雖然我們近幾個月聽到憲法法庭時,主要是如「死刑是否違憲」、「國會擴權法案是否違憲」等看起來好像離沒那麼生活化的議題,但事實上,憲法法庭處理的案件,近九成都是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民聲請的權利救濟案件。如果憲法法庭停擺,這些案件就無法審理。
譬如今年三月憲法法庭已經受理的,關於「民國95年以前對於性暴力犯罪只有20年追訴期」的規定是否違憲的釋憲案,相關的民團就非常擔心是否會因為這次《憲法訴訟法》的修法,讓該審理無法進行。
且根據法務部統計,近十年來共有約七百位兒少性侵的被害人提告後,都因超過時效而不起訴加害人,讓這些嚴重犯罪的加害人不必承擔法律後果。如果立法院遲遲不通過新的大法官人選,加上這些過高的門檻,相當於將憲法法庭凍結,各種保障人民的案件都無法審理,對人民權益將帶來非常嚴重且長期的傷害。
不過,今天要談的主題不是《憲法訴訟法》,而是一個近日發生的制度改變,以及它的前因,一場兩年前的憲法法庭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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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李姓聲請人長期旅居國外,僅有春節期間才會短暫返台。由於沒有依法辦理復保與停保,所以健保署依規定函告聲請人應補繳回台期間應繳的健保費。
但李姓聲請人不想繳納被強制復保的兩個月份健保費,認為自己只有在台灣待很短的時間,也沒有使用醫療服務,所以決定打官司,捍衛自己「回台灣時沒看醫生就不用繳健保費」的權益。
老實說,這個想法乍聽之下有點奇怪,因為即便我們住在台灣,只要身體比較健康,有很多人也是好幾個月都不曾去過醫院,我們也不會覺得我們因此就不用繳健保費。
但在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有提到李姓聲請人長居日本,「或因日本之國民健康保險法當被保險人在國外發生醫療支出時,可提供國外費用單據回日本申請給付費用,因此被保險人在臺灣停留期間並不擔心健康保險保障不足之情事,即認為於短期返國時沒有復保之必要。現行規定強制返國者一律復保,反而造成困擾。」所以李姓聲請人並不是「貪小便宜或圖方便」所以不想繳,是有理由地認為自己在他國有健保,短暫返台不該被強制復保。
從個人健康的角度來說,我們確實會很自然地覺得不需要也不想要繳兩份健保費。不過,從「全民」健保的角度來說,一個人在其他國家有沒有參與健保,或者在台灣有沒有其他健康保險手段,就目前的法規和全民健保法「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的要旨而言,並不直接給予當日人不用加入健保的資格。
根據《全民健保法》,雖然李姓聲請人(或與之有類似情況的其他人)旅居國外,但既有定期回國、也還有台灣的戶籍身分,本來就有繳納健保費之義務。政府提供旅外時「停保」的機制已經提供民眾很大的優惠了,回國期間也就只是補上部分本來就需支付的金額,並未要求民眾繳交額外或不合比例原則的金額。
結果是,李姓聲請人在地方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的訴訟都被駁回。但她並不死心,一路將案件帶到了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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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憲法法庭,大法官也並不認為回國復保的規定有違憲或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指出,全民健保的性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所以難免會限制人民「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也會因涉及課予繳納保險費義務而影響人民財產權。
但根據《全民健保法》,凡具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者,均有加入全民健保之義務,而在過去的釋字第472號中,就已經指出過「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尚沒有違憲或不符比例原則的問題。
然而,大法官也認為,因國人長期旅居國外允許停保後,是否應在短暫回國時強制復保,則一方面影響國民個人,另一方面影響健保制度的公平性與整體財務之健全發展,屬於攸關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相關的規定或施行辦法應該要有更充分的法源依據。
換句話說,現行的規定沒有違憲或違反比例原則,但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所以,現行的停復保相關規定,如果在兩年內沒有相關法源提供支持,將會自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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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判決於2022年12月23日出爐,也因此,兩年後的現在。旅居世界各地的「李姓聲請人們」與「黃安們」,都必須重新開始繳納他們應繳的健保費了(因為不只是「強制復保」的規定失去效力,「停保」也因為沒有相關的依循辦法而不再受理)。
這個結果並不意味著「停復保制度」及其理念是一種錯誤,或台灣的健保不應該有這樣的制度。但由於目前立法院的現狀,我們也沒有辦法去期待短時間內有一個對人民更有保障的版本,提供新版的停復保制度一個更好的法源依據。在沒有相關法源依據的條件下,停復保的結束,是回到了「只要你是有戶籍與國籍的台灣人,都需要加入健保」的基本狀態。這有可能不是最好的制度設計,但按照目前的法規與立院現狀而言,這是國人需要接受的結果。
當然,如果你真的長期不住在台灣,也真的不會使用到台灣的醫療資源,政府也不會強迫你「替別人繳健保費」。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民眾如果出境兩年以上,就需要辦理戶籍遷出。如果你在台灣沒有戶籍,你就會被自動從全民健保中退保,無法使用健保的相關權益,自然也就不必繳納健保費。但如果你在四年之內(兩年後的兩年內)回台灣,隨時可以重新加入健保。而如果是四年以上才回台灣,則需要在登記戶籍日的半年後,才能重新復保。
透過憲法法庭,李姓聲請人成功地為全體台灣國民爭取到了不被「沒有充足法源依據的停復保制度」影響的權利,相關的其他制度,則還需要母法的調整來進一步完善。而這類的,當人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認為當前的法律或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時提出的聲請,是憲法法庭大多數時候在處理的問題。一旦憲法法庭停擺,我們的許多權益將沒有機構能夠未我們捍衛。而這是每個公民都不會樂見的結果。立法委員們有義務讓憲法法庭能夠運作,而非像這段時間所做的,用修法和不審理同意案的方式實質凍結。
延伸閱讀:
〈「8小於7」不是假議題:關於《憲法訴訟法》30條爭議之討論〉
〈「社會相當性」與「期待可能性」:一個「擅自闖入借廁所」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