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證法、正義與違憲審查的終極難題
🔎 問題引導:
法的存在 ≠ 法的本質?黃茂榮大法官在《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第七章指出,人類有追求至善的能力,然而因能力有限,迄今無實現至善的境界,而體現在法律的正義性,往往只是立法機關多數決定的結果,而非「至善」。但問題來了:
✅ 實證法承認的「正義」,真的代表真正的正義嗎?
✅ 如果司法機關直接貫徹至善標準,會發生什麼問題?
✅ 違憲審查機關若無法清除惡法,正義是否無法透過和平手段實現?

法治制度被破壞下,動盪在所難免
📌 法律 ≠ 絕對正義?「至善 vs. 實證法」難題
📌 1️⃣ 為何法律的存在 ≠ 法的本質?
- 人類有追求至善的能力與意志,因此享有追求正義的自由。
- 但因能力有限,「至善的法律」至今仍未實現。
📌 2️⃣ 法律上的正義,僅是立法機關「多數決定」的結果?
- 實證法(立法通過的法律)只代表「多數所認定的正義」,不一定符合真正的至善。
- 以至善為標準,全面否定法律的拘束力,實務上行不通,因為:「多數人」的決定,才是法律制度運作的基礎。
📌 3️⃣ 若強行貫徹至善標準,可能產生什麼問題?
- 立法與執法機關(尤其司法機關)之間的權力衝突加劇。
- 既得利益者 vs. 非既得利益者對立加深,社會衝突加劇。
- 執法標準失去客觀依據,導致法律裁判變得過度主觀,淪為司法擅斷。
📌 4️⃣ 若違憲審查機關(大法官)無法有效清除惡法,正義如何實現?
- 如果大法官怠於審查惡法,那麼真正的正義就無法透過和平的方式來達成。
- 這種情況可能導致社會不滿累積,最後只能透過極端方式改變法律現狀(如社會運動、抗爭、甚至革命)。
💬 讀後感
💡 當看到黃茂榮大法官上述的論述,
對比現今的政治環境,真的有滿滿既視感。
如果作為多數人的決定,
那麼“立法”通過的法律即實證法,
必須予以遵行之必要。
如果所通過的法律是不對的;是惡法,
我們還有最後的守門人即大法官,
由違憲審查機關(大法官)來清除惡法。
那麼如果立法院強行修改法律,
讓大法官實質上無法進行違憲審查呢?
法律的「正義性」並非絕對,
唯有健全的違憲審查與民主制衡,
才能避免法律淪為「多數暴政」。
📌 當司法機關、立法機關、違憲審查機關無法維持平衡,那麼書中下列所述的內容,恐怕就是一種預言。
倘違憲審查機關(司法院大法官)不能善盡其清除惡法的機能,則正義最後將不能以和平的方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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