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給付,債權人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除非債務人爭執本票債權不存在)
之後再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程序上通常會比較快。
俗諺說,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久不行使而陷於不確定狀態,法律對於某些權利定有關於時效的規定。
如果沒有在時效內依法律規定的方法行使權利,債務人可以時效抗辯,合法的拒絕給付。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有->自到期日起算
沒有->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發票日起
講結論
「聲請本票裁定」實務上認為可以構成民法第129條的「請求」,可以中斷時效。
取得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要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依民法第130條,前面「聲請本票裁定」的請求視為不中斷時效!
民法第129條
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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