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必須挺同?一個大學生的告白

2018/11/05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求上帝給我一個勇敢的心,去改變這個世界上不公義的事情,也求你賜給我一顆平安的新,也可以接納那些我無法改變的,最後求你賜給我智慧,讓我分辨什麼是我能改變的,什麼是我不能改變的」
這是陳牧師在公投第十案中擔任反方時,拿來當作結尾的禱告詞。

今天,我想單就同婚納入民法這項第14號公投來說說我的想法。

先說,我只是一個剛滿十八的大學生,我實在沒資格去攻擊那些叔叔阿姨(雖然我跟反同吵過架,但內容太沒營養,就不在此贅述),我只是單就個人想法加上國高中的公民課和歷史課內容,來講講我的立場。

我挺同。

我挺同,但我不是同志,我挺的是他們應該被民法尊重的「權力」。
他們在中華民國的憲法保障下成為中華民國合法公民(不要跟我扯台獨,除非你把身分證跟護照都先燒掉),就代表他們有權利接受憲法法保障的人身、財產、行動、結社、戀愛、言論等自由及權利,和其身為國民的兵役、納稅等義務。

他們跟我們一樣!

他們跟我們一樣有著自由相愛的權利,但卻無法跟異性戀一樣擁有法律上成為配偶的權利,無法在對方危急時為對方簽字,無法讓對方的名字出在自己的身分證上,這不是一件很怪的是嗎?

更怪的是立專法,立專法本身就是一件歧視的行為啊,讓他們無法像異性戀一樣被民法認定為配偶,而是要透過其他的法條,這不就是把同信戀視為異類的行為嗎?今天同性戀會弱勢單純因為他們的人數比較少而已,我們不能因為某部分人跟我們不一樣就將他們視為異類對吧,因為每個人身上都有一部分是跟大家不一樣的,這是我們每個人的獨特所在,不是異類。
(當然如果設專法是為了轉型正義,將過去同志受的歧視和不平等作補償,比如子女考試加分或生活補助等,我超級可以,不過結婚的部分還是要在民法裡面呦)

他們有權利跟我們享受相同的權利啊。

講完了我認為他們應得的部份權力後,講講身為一個成年人,為什麼這票我非投不可。

我舉個例子:你今天看到一個人沒做錯任何事,卻遭受各種限制,你不會生氣、想去幫助他們嗎?反正我會

今天同志運動不是爭取什麼特權,他們要的是「跟我們(異性戀)一樣」,而現行的法律卻無法給予同志應有的權力,我身為一個同樣被中華民國法律保護的成年人,我對此感到氣憤與慚愧。

最後我要套一句笛卡爾沒說過的話:「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力」,相同的道理,任何人都可以不喜歡同志的性傾向,但沒有人能否定、甚至打壓他們應有的權力,而現在,民法罔顧了他們自由與愛人結婚的權利,我們不該站出來嗎?

反過來,如果今天權利被打壓的是你,你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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