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公盟在兒遊權及兒參權的實質為 (2017 年版本)
報告摘要
自台灣有公園遊戲場的公共基礎建設以來,從選址、規劃、設計、設備採購、建置及後續維護管理和經營,從未有主要使用者-兒少-的實質參與及表達意見,僅只是公部門逕行使用沒有聆聽採納任何兒少聲音的招標條件,讓毫無兒少身心發展及遊戲專業的投標/招標廠商取得建築工程許可,甚至連景觀及設計的專業經常都毋需納入,在極短的工時及極少的預算之下,僅能在公園劃定某處為兒童遊戲場的空間,擺放品質堪慮、低齡缺挑戰且模組制式的「罐頭遊具」。於是,台灣每個公園皆是「罐頭遊具」和「橡膠地墊」組合,要找出不是這類組合還能略有特色的公園遊戲場竟然列表不到 30 個。在歐洲的英國,這樣對兒少權利輕忽並便宜行事的組合,被普遍稱為「肯德基模式(KFC,identical Kit, Fence & Carpet areas,長得一樣的組合遊具、圍欄和地墊區域),而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國,這樣的組合被叫作「麥當勞模式(McDonald’s model,訴訟文化中因風險規避而移除所謂「危險」遊戲設備,並以其視為「安全」的鋪面與遊具取代)」。
台灣政府從未針對兒少提出通盤整體的政策,在認知兒少是以「玩」為身心發展重要元素的天性本質也是極為缺乏,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就已提到:「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遊戲和娛樂在所有兒童的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這在兒童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導致沒有為提供適當設施進行投資,保護性法律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以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規劃不考慮兒童等問題。一般而言,投資被用於提供有規劃和有組織的活動,但同樣重要的是,必須為兒童創造時間與空間,使他們能夠從事自發遊戲、娛樂和創造性活動,並促進社會支持和鼓勵這類活動的態度。」反而是讓兒少處在一個「愛讀書、拼經濟」的偏重教育填充和職業訓練的過度都市化社會中成長,進而整體社會對於兒少的教養想像,也被誤導成「以安全保護為限縮兒少遊戲」的方向。「一直唸書卻沒有遊戲,讓傑克變成沒有生命力的孩子」這句隱藏警語的觀念,可能只存在台灣兒少的英語課本俚語學習中,沒有落實到真正生活裡。
立法院於 2014 年通過公布施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隔年,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特公盟)也正式成立並提出「兒少有參與公園遊戲場選址、規劃、設計、建置等過程並藉由適合其年齡能力的工作坊型式表達意見,由景觀建築師、設計師、遊具製造商、遊戲權倡議團體、教育工作者等轉譯成在既有時間、空間和預算之下能實現的遊戲場設計,將優良品質、適齡、多元、共融且有特色的公共遊戲空間還給台灣的兒少。台灣的成人要認知、尊重、鼓勵且培力兒少同時,於政策基本面、法令制定面、預算編列、觀念推廣、教育培訓及兒少培力上,便必須開始積極著手全面性的改善,讓所有身心能力狀態的兒少皆能有適切平等的機會,在公共遊戲空間行使自己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壹、前言
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特公盟)簡介
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特公盟),原本僅是一小撮因為參與共學團體而高度使用公園及其遊戲場的親子使用者,因為大量且高度的使用,更容易發現公園及其兒少遊戲場的大小風吹草動,包括設施的移除新增等公共工程;而特公盟的成立,起因於 2015 年夏天,台北市的原住民公園、青年公園原本讓孩子流連忘返的特色遊戲設施「磨石溜滑梯」無預警被拆,經過關心的親職和兒少向台北市公園處反應陳情,網路上集結連署,甚至在大安森林公園拆除前工地現場,透過兒少貼上一張又一張訴請保留的紙條、圖畫和貼紙,都被當時的台北市公園處以公事公辦態度忽視,關心兒童遊戲權和兒童參與表意權的大家於是警醒,警覺並意識到國家機器對人民權利的漠然,也因此看見公家機關與廠商長年便宜行事和敷衍塞責的惡象,遂於同年秋天迅速結合成一個理念共同體,加入了各界不同背景的成員,包括媽爸親職、兒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特殊需求兒童家長、社會學者、景觀建築師、設計師、公家機關、遊具製造商、遊戲權倡議團體、教育工作者、公共事務工作者和鄰里地方居民等,積極針對「兒童遊戲權」和「兒童參與表意權」提出倡議。
特公盟的各種行動,希望擾動社會大眾對於兒少權利的忽視,抗議公園兒少遊戲場因為越來越不可逆的都市化現象下,公共遊戲空間的塑膠水泥化、罐頭制式化、單一低能化;時至2017 的今年,已實質參與 50 場以上大小宣講和會議、投身 50 座以上大小遊戲場圖面規劃設計、策動 30 場以上參與工作坊投入及執行,因此凝聚了近 2 萬以上關切議題、動身參與和熱情推動的公民。特公盟在監督國家更完善、推動產業及廠商更上進同時,廣納各方專家學者意見、搜羅世界各地國際新知,也致力於宣傳進步觀念與作法,希望社會大眾對親子友善公共遊戲空間的認知度提高,大小公民參與切身公設規劃維管的熱忱度加溫,在一定程度的空間規劃和硬體資源分配之下,集體共作創造一個適合所有身心能力狀態的兒童的身體、感官、認知、社會和情感需求的遊戲環境空間。
我們深信,如果每個兒少在遊戲場都能尊重兒少主體,讓孩子成為他自己,公共遊戲空間對孩子友善,則對任何族群都可以友善,因此將更積極地針對「兒童遊戲權」和「兒童參與表意權」各面向的推展付出努力。
貳、報告範圍
本報告主要回應台灣政府於 2016 年 2 月首次國家報告中,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D. 尊重兒少表意權,以及第七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C. 休閒、娛樂與文化活動,並對國家報告中有關兒少遊戲權與兒少參與表意權提出疑問和建議。
參、我國執行現狀 - 針對國家報告回應
一、尊重兒少表意權部分
1、雖然「 76. 《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中,提及《憲法》對於人民之表意權保障,但是對於表達意見前需要協助理解、表達意見時需要協助解譯及表達意見後還要再確認的兒少公民,表意權保障不只是僅拿出「憲法明定」這麼容易的。
2、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及「77.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機構團體處理兒少事務,應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第 10 條,主管機關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參第 19 點);第 38 條,政府應結合機構團體提供機會並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多已遴選兒少代表5參與『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以兒少使用者主體的公園遊戲場的公園遊戲場從選址、設計規劃、採購建置及後續維護管理和經營從未有兒少代表參與,兒少法及其地方政府兒少代表的「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形同虛設。
二、休閒、娛樂與文化活動部分
1、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及「276.訂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級中學設備 標準》及《藝術教育法》等,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娛樂及休閒活動,設置並充實各種教學設備,辦理方式如下:(a) 補助各級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 (b)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學校建築美學。 (c) 考量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設備及教育輔助器材。 (d) 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育課程外,辦理多元體育活動」,然而究竟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應針對兒童遊戲項目編列固定預算,以免各級學校的遊戲器材設備淪為「罐頭遊具」和「橡膠地墊」組合。
2、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及「277.為給予兒少充分休閒時間,《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明定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 下午 5 時 30 分,且不得於周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以上皆以自由參與為原則」,但是台灣的兒少需要更正面表述地鼓勵遊戲玩耍的實施要點,例如「每一區有多少名兒少,就應該要設置多少遊戲場」或「每一處遊戲場應設多少種不同遊具:並必定要有沙坑、鞦韆跟攀爬設備」。
3、雖然國家報告「279.各級政府均有辦理適合兒少參與之活動,如音樂會、兒童劇、書展、插畫展、親子閱讀、藝術教育課程等;並以團隊巡演、行動博物館等方式,縮小城鄉差距。另設有兒童館,服務兒少群體」中提到許多靜態活動的舉辦和兒童館的設置,卻未有各級地方政府針對公共遊憩空間(如公園遊戲場及戶外活動積極設置與辦理),以增進接觸大自然及走向社會大眾人群融合的管道。
4、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及「281.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明定遊戲器材之設置,首應考量安全性,舉凡器材之設計、材質、空間、位置等,應有安全防護設施,各種器材、設備、活動場地,應採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不適用時,即應予封閉,張貼警示,並儘速修復或拆除」,然而台灣各處公園遊戲場經常處於破損毀敗卻無預算經費維護管理或妥善修繕的窘境,因此導致結構面不公平,學齡前兒童、體制外兒少、失學兒少或社經地位較低需棄學就業的兒少,未得其公共遊戲設施維護得宜方可始用遊戲的權利。
5、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及「283.對非機械遊樂設施,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及無障礙遊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規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另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升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然而是否現行 CNS並沒有因應台灣當地調整修訂,成為真正維護台灣兒少權利及福祉的國家安全標準法規,以致公部門、設計師及遊具廠商流於便宜行事謹遵制式規定,而不以符合兒少需求及遊戲權利的角度來處理,甚至出現球員兼裁判的情況,遊具廠商同時又是國家安全標準檢驗單位。
6、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及「285.針對幼學童常出入的公共場所之內部設備及措施,研商《腸病毒防治查核重點》,包括正確洗手流程、設備環境消毒及衛生教育宣導等,並協助執行兒童遊樂設施室外周邊環境清潔及消毒」,公園遊戲場的實質問題在於對於兒少身心發展造成危害的低齡化又劣質的塑膠「罐頭遊具」及「橡膠地墊」,相形之下環境荷爾蒙及慢性扼殺兒少成長的後者更需要急切查核和防治。
肆、結論與建議
報告團體倡議重點
兒少都是台灣的國家基礎,包括各種不同身心能力狀態(根據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特別是女童、貧困兒童、特殊需求兒童、原住民族兒童等特定群體兒童)的兒童,他們從出生到這個社會,就需要持續在遊戲中建立功能性、建構性、扮演性、社交性等身心發展,這和最基礎的營養需求、健康、庇護和教育一樣,是兒少建立生命潛在能力的核心。而,讓兒少現身,表達意見和參與所有建置公共遊戲空間的過程,對孩子來說,代表了溝通和表達,結合了思想和行動,滿除了孩子成就感、靈感、動感和使命感。根據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沒有年齡上的限制,並且不鼓勵締約國在法律或實踐中引入年齡限制,那將制約兒童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
我們應該積極執行的,是找出不同年齡的參與表意方式(例如 自2017 年開始台北市公園處、水利處、社會局、文化局等實驗性遊戲參與工作坊形式),而因為兒少是透過遊戲建立生理、心理、情緒和社交的能力,是學習生活自立的一種方式,不僅是消磨時間的活動,因此透過遊戲的模式進而表意參與將會是一種熟練並鞏固所學技巧的方式,在思考及行為上產生變通能力,在互動過程中建立認知結構,學習因而發生,它是源自內在動機又過程導向的,不受外界任何規則約束,是積極而非被動操弄的。
缺乏遊戲玩耍的提供,同時且忽視孩子主體聲音,是危害孩子身心的,因為台灣社會漸趨形成以下這類現況:
1、家庭、社會大眾及產官政商學界,都集體忽視「兒少主體的遊戲需求」和「遊戲玩耍」的重要性。
2、整個社會,尤其親職、教育工作者及政策制定者,過度注重學校學科和學術學習。
3、過度經濟開發,尤其是都會區,造成孩子無法在自然的環境遊玩。
4、越發都會化以及過度商業化的休閒,讓孩子無法享受在自然環境純粹遊玩的樂趣,缺乏此類選擇便無法有此生活經驗以致能夠在表意參與中提供此類需求。
5、怠忽親職而轉成惡質運用傳統禁忌文化,壓迫抑制孩子遊玩的彈性和自由。
6、成人對遊戲的認知缺乏,介入干涉甚深,兒少對於遊戲經驗枯竭,都需要增進基礎知識和大量經驗。
7、兒少缺乏從社區鄰里單位就開始共學同玩的基礎照顧,尤其鄰里社區經常偏倚年長者照護及意見。
8、兒少過早進入社會化的學習、工作和商業活動,但卻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不被重視其表意參與。
9、過度重視競爭性和規則性的運動和娛樂,而非純粹的遊戲玩耍。
10、沒有任何專業知能、無法真實尊重傾聽,並無以得知兒少對於遊戲空間的想法,導致兒少參與表意窒礙難行。
引用根據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實現兒童遊戲權需應對的挑戰,包括:遊戲和娛樂的重要性得不到認可、不安全和危險的環境、拒斥兒童使用公共空間、排斥兒童的行為對他們作為公民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平衡風險與安全、無法親近自然、學業成績的壓力、過於有組織和有計劃的日程、發展計畫忽視第31條、缺乏為兒童文化和藝術活動的投資、電子媒體的作用日益提高。」以及「兒童應當在支持和鼓勵的環境下行使其發表意見權,這樣兒童才能確定負責聽取意見的成人願意傾聽並且認真考慮他決定傳達的資訊。
聽取兒童意見的人可以是影響兒童事項的參與者(如教師、社會工作者或照料者)、機構中的決策者(如指揮者、管理人員或法官)或專家(如心理學家或醫生)。」 因為「兒童的參與對在課堂中營造社會氛圍是必不可少的,即鼓勵合作與相互支持,這是以兒童為中心的互動式學習所必需的。重視兒童的意見對消除歧視、防止欺辱恐嚇和懲戒性措施而言極其重要。委員會歡迎擴大互幫互學」因此,結合兒少遊戲權及兒少參與表意權,必須讓台灣產官學研及公民齊力促成改革,:
1、公共遊戲玩耍空間,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以更高預算編列的基礎建設,並增加「兒童參與表意」過程的預算編列的全力支持,因為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培訓且試錯的過程。
2、都會區的公共遊玩空間,需要以天然素材營造最接近大自然的環境。
3、遊戲空間數量要多、普及度要高、多元性要足,表意參與的過程要儘可能囊括其在地權利關係的真正使用者兒少,才能滿足各種身心能力狀態和社經情況的兒少使用者。
4、遊戲空間內設計,至少要滿足兒少最基礎的生心理、情緒及社交發展。
5、遊戲空間軟硬體設施其設計及功能,要儘可能培育增進各種身心能力狀態、文化、社經、年齡、家庭背景的兒少之間的共玩及互動。
6、遊戲空間設計,除了基本安全度及信任感,還要能建立地方歸屬感、民族文化自尊、多元平等思維及休憩娛樂的愉悅。
7、要能提供純粹遊戲玩耍之外,更好是能由地方政府以參與式精神及作法,融入傳統在地或原鄉原民的遊玩記憶。
8、將商業化降至最低,並且不鼓勵暴力衝突及毀壞軟硬體的互動文化。
9、此公共空間的設計,要以兒少為主體、採納兒少意見,積極鼓勵孩子間共融互動程度最高的共學同玩。
10、從最小單位社區鄰里開始,鼓勵地方政府及社區鄰里的參與者往兒少需求進行年輕化及多元化的需求考量,讓兒少和所有使用者互動,共好且相互照料。
11、遊戲玩耍需求必須在公共建設中放在最優先,納入兒少使用意見,甚至更優先於任何公家機關工作者、民意代表、廠商、設計者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
12、鼓勵兒少積極參與設計、從頭到尾投入意見,考量兒少生心理來建設硬體,關注其情緒和社交來引入後續維護管理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