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摘錄至「看得見的障礙,看不見的平權:全國文化會議裡一份提案的叩問」由許伯崧於2017/Jun08撰寫的部分內容如下:
臺灣社會習以病理化的角度看待身心障礙者,鮮少從「多元文化」的觀點來正視身心障礙的社群。。 圖/取自zeevveez(CC BY 2.0)
以五項主張(文化公民、審議思維、公共參與、多樣平權與協力治理)召開的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日前於全國分區論壇部分皆已順利召開。而前不久,在全國文化會議網站上,以呼應前述五項主張的「公民智囊團」中有份提案引起藝文界與政策工作者關注與討論。
說是關注,其實這本不該以「關注」一詞形容此次行動,而是由於長期以來,該主張未真正進入多數公民以及主事者的視框中,因此使此份提案扎實地刺痛了「常人」。同時,也由於該提案所主張的價值及其文化並未深植於這塊土地上,面對這樣的「措手不及」,也令許多文化倡議者重新檢視自己的障礙意識是否有待提升。而我認為這是一次深具意義的文化行動與公共話語權的爭奪,本文將以此為例,再次鳥瞰這份提案中的關係人,其所身處的位置如何萬難。
該提案名稱為「用『無障礙』與『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權』的核心價值,作為提升文化包容力的驅動力」1,提案人主張,臺灣社會習以病理化的角度看待身心障礙者,鮮少從「多元文化」的觀點來正視身心障礙的社群。因此,她對目前正在醞釀中的文化政策白皮書作出提醒,認為制訂文化政策時需將身心障礙者的近用情境納入考量。
「空間即政治,政治即權力」,如果身心障礙者在參與文化活動之前,即遭設施/設備等硬體條件所設下的層層阻絕給排除,或增其參與文化活動的成本負擔,在無法涉入空間之前,身心障礙者便成了長期的失語與依賴者,如無公部門帶頭擬定相關軟硬體設施與服務等規範,恐怕身心障礙者從環境中被排除,從政治裡被抹除,似成必然。提案內容也呼籲公部門也需有一套獎助機制,鼓勵身障者與團體出國進修,學習無障礙平權的實務規劃,並擬定身心障礙相關文化政策等,進一步推動平權工作
盤點我國相關法規,先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來看2,該法的第一條即明確指出: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不僅在於消極保障其相對弱勢的處境,更積極的用意在於促進與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機會,透過平等的精神,消除其無論生理與心理上額外的參與成本,使其能夠融入社會,培養完整人格、學習發展及自立。而2009年5月14日時任總統馬英九批准了兩公約3,同年立法院也制訂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使兩公約規範進一步成為國內法,也是國內法律秩序中的一環。其中,《經社文公約》第十五條則指出,「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並享有科學進步與應用之惠等」,保障障礙者參與文化生活,並維護其文化資訊權近用的權益。
而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臺灣也於2014年8月1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其國內法化。該公約第三十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亦載明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國家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文化近用權利。
儘管國內擁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是已訂為國內法、成為國內法律秩序一部份的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看起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法律基礎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規範,但為什麼身心障礙者的處境依然舉步維艱,國內的無障礙環境與公眾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觀點與過往相比也已經有所提升了嗎?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通過,是希望能夠藉此消弭身障者面對外在環境有形與無形的枷鎖,也希望能夠以此法所保障與積極肯認的效用,消除民眾對於身障者的偏見與歧視,能有更多的認識、進而接納。然而,是否有時候,法規的相關規定也會成為積極性地拆別待遇,甚至產生「逆向歧視」的可能呢?
過往,障礙者社群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與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或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可憑身心障礙證明予以免費或是半價優惠有些不同看法。然而,這樣的優惠政策是真的設身處地的同理身障者的需求,還是施予小惠與便宜行事的官僚作風?
一篇名為〈文化平權,不是「5折優待票」〉的文章曾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提出追問,也寫實地描繪出障礙者身處的困局為何。該文指出,政府的消極作為、環境的普遍排除、社會的薄弱意識,使身心障礙者的文化平權,只剩「5折優待票」。然而,這樣的5折優惠,究竟是回應了障礙者因就業條件的不利位置而導致的相對經濟弱勢,或是對與障礙者參與社會活動的高成本給予以優惠性予以補償?無論如何,作者認為「票買得到,表演看不到」,或者亦有其他障礙者指出的「看得到,但觀賞品質極差」4,該課題卻在5折優惠後被隱去了。究其實,半價優惠的用意本有使障礙者與「陪同人」一同入場之意,在障礙者需要協助的時候,陪同人可適時提供服務(類似「個人助理」的概念)因而給予優惠。但我們亦不能忽略,許多公共責任便在優惠票價的實踐下,被悄悄的放下了。同時障礙者的平權運動,則會落入「要求太多」的輿論指責中。
除票價優惠的議題外,有關於展演場館的「軟硬體設施是否有無障礙設計」,是在保障身障者權益實踐上所需面對的真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要求「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明訂了不同固定座椅席位數量應配置有多少的輪椅席位,但這樣約僅1%的輪椅配置比例真的符合現實嗎?
即便我們可以理解,在私人場館,由於資金、空間、藝文事業的營運難題以及種種的限制下,實踐無障礙環境有一定的實行難度,但這也意味著參與文化活動的不平等。當參與藝文展覽、講座以及展演活動的館所選擇只剩如兩廳院的選項,也許那很難被認可是一種文化平權的落實。舉一個例子說明,筆者有次在前往某獨立書店前,先於書店的臉書專頁察看相關資訊,便看到一則障礙者的留言指出,因為書店位於老屋改建的樓上,在獨立書店經費有限與營運困難下,如要增設無障礙設施實有困難。然而這位障礙者表示他可以理解,並說「只要看到照片覺得很漂亮,這樣就可以了」。也許這樣的事例便如實且頻繁地出現在都會/非都會、地下室/非地下室等地區與場館中。
一如前所述,臺灣於2007年發佈施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便開宗明義指出身障者的文化參與是基本權益,也相較殘補式補貼,以及將障礙者視為依賴者、缺陷者並以醫療化的處遇模式,作為識認此一議題與對象的方式與過往大為不同。以其精神與意義而言,該法重新定位障礙者非僅是受補貼與受歧視對象的福利化敘事,而進而翻轉、並積極肯認其是具有能動性的行動主體。
文化平權運動中,我們必須先指認出甚麼是「障礙」,障礙只能以「缺陷」此一單一且扁平的向度去看待嗎?而在不同的障別中,障礙的情境又有哪些差異之處?有差異即有文化,我們是否可將障礙視為與種族、階級、性別等等同位階的文化想像,理解、並進一步傾聽、學習與接納。過往以殘補式的福利化政策與相關的處遇模式,不僅使公眾對障礙者的認識過於蒼白且流於悲情故事或是勵志的版本,也易於使障礙者陷入受偏見與標籤化的危機中。
或許,我們可以這麼理解:事實上,所謂的障礙者是「被製造出來的障礙者」,由於現階段臺灣社會的本質——軟硬體設施、教育以及媒體報導——並不適合他們,而這樣以「常人」為基本設想的結構與制度,便使障礙者於其中「被凸顯」出來。疾病與缺陷並非障礙者被指認的成因,而是社會的制度與結構使他被標舉而出;甚至傳統上對於障礙者等同依賴者的連結,以此理論重新理解的話,或許「依賴者」也是因缺陷的社會本身所建構出的敘事。那麼,(身障者的困境)這是疾病的問題?還是我們可以換個方式去理解,從不利身障者的制度與結構從事改變?
據衛福部統計,臺灣2017年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7萬人,而文化平權也不是障礙者需時刻面對的困局。障礙研究者Zola提醒我們,「每個人都會面臨障礙的狀況,只是發生障礙的時間點不同」。眼下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倡議,不僅僅是回應障礙者社群的需求,以國發會的預估來看,2025年臺灣超過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會跨越20%的門檻,屆時臺灣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若能將無障礙設施共融入公共空間裡,提供普同性的友善規劃,不僅是為高齡化社會做好準備,也可使推嬰兒車的家長共同受惠。
文化平權是將障礙者的需求納入未來政策擬定的優先位階,文化平權並非延續過往福利式的補貼政策。面對文化平權,我們亦需留心學者張恒豪對障礙運動的提醒,我們必須反省慈善霸權對障礙者的控制,並透過指認差異的方式看見壓迫的來源。平權不是略施小惠的補貼或是優惠,也不是被移植為企業品牌的公關形象而已。我們必須將障礙視為文化,以友善文化的方式建構有利文化發展的環境,這樣普同化的文化平權,才是平權運動的價值所在。
已無人的角度來觀,我認為文化評泉該有,兒補貼、優惠半價也應該有,尤其陪伴者也須有同享福利,以利加強身障者被協助的機率。或者可改採「管內」或「展區」的主辦人員或管理者來充當陪伴者,以加以協助。
而台灣不是沒有法律規範,而是規範了後有沒有依法執行,或者規定的名不明確,比如交由地方規畫也得規定規劃標準並有人員質詢,不然各縣市、個展覽館有自己館內的規定實在令人感到不同場域不依至的感受。或者只規定一個感官,來替代,其實一般人都繪應用身體上所有感官了,更何況是以缺少一個視覺感官的觀眾,比如:規定不能觸摸,僅能提供語音導覽服務,這無疑是又限制了觀賞者以其他感官所觀察的自由,尤其有許多東西是必須藉由觸摸才能感受的,不是靠語音口數可以講解詳情的。另外像舞台劇也許多都沒有口述影像,沒有人解說,動作情境如何聽到呢!前者的現象是非常的嚴重的,嚐嚐以館內規定不得觸摸為由,她應該規定的是一般人不得觸摸,如怕展品被破壞的話,但眼盲者如需求上需要可以觸摸以不破壞為原則。而無人又不是要破壞,根館方溝通,卻是以館內規定為由,可根據我所知的是下方給各縣市制定細則辦法,而不是下放給各館自行規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