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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需要禮讓超速車?是法律問題?道德問題?還是觀念問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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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卻被後方車輛閃大燈要求換車道



這類的發文在各大汽車討論版幾乎可以說是固定的月經文了,相信有在關心這個問題的朋友早已是司空見慣,網友們的討論也直接分成了兩派,但是否有人想過問題不是在於最速限行駛是否該禮讓超速車(?),而是應該正確理解交通規劃設計的目的

我們先來看最常見的論點:

我已經是最速行駛了,比我快就是違規啊。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無論如何不應該占用才對。

依照標準高速公路四線道在交通規劃上的名稱,車道共分為「超車道」、「內側行駛車道」、「行駛車道/慢車超車道」、「慢車道/加速車道」,從以上名稱可以得知在交通規劃上,最內線車道是設計於超車使用,因此在道德上來說會鼓勵大家盡量避免長時間行駛於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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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法規上來說,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另外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中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此兩條法規有明訂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也明訂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是可以處罰的。


就是這兩條法規把大家的認知分成兩派的。


事實上在國道警察執法觀念中,如果中、內車道前後沒車,或是前後車都有相當車距的情況下,車主還是行駛在內側車道,就會被認定是「占用」,還是會被罰。因此即使是以最速行駛,還是建議避免長時間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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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一:我已經是最高速限了

即使是GPS系統利用定位所算出來的時速還是會有所誤差,所以車主所認知的壓速限也不一定是真的壓速限;再者把內側車道讓給有超車需求的車輛,以減少他們切換到中內側或是更外面車道所造成的風險,是確保大家行車安全的最基本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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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超車=超速

剛提到壓速限並不一定是真的壓速限,因此超車者也未必超速,如果對方也是壓速限卻被擋在後面,則有阻礙行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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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後方超車者是否超速(剛提到最高速限也並非絕對精準),假設後方也同樣是最高速限卻被擋在後方,只能被迫切換中線再切回內線時,恐造成變換車道上的交通危險,若選擇不切換則是行車堵塞。因此即使自己沒有違規,但保持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又何樂而不為呢?


總結

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若因長時間占用造成行車堵塞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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